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精省概括承接原臺灣省業務,安定海上從事
漁業之漁民及其家屬生活,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業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漁業署 (以下簡稱本署) 辦理。
三 本要點所稱漁業,係指漁業法所定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之漁業。所
稱漁民係指經領有漁船船員手冊並利用臺灣省籍漁船、舢舨、漁筏 (
以下簡稱漁船筏) 實際在海上從事漁業工作者。
四、本要點救助範圍為海上作業遭難損毀之漁船筏。
五、(刪除)
六 海上作業遭難損毀之漁船筏救助金支給標準如下:
(一) 全毀:
1 未滿五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一萬元。
2 五噸以上未滿十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萬元。
3 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五萬元。
4 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新臺幣十萬元。
5 五十噸以上者,每艘發給救助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 半毀者依全毀救助金之半數支給。
依照「臺灣地區動力漁船所有人獎勵保險要點」規定已參加漁船保險
接受政府補助之漁船筏,不得依前項規定救助。
七、(刪除)
八、(刪除)
九 申請漁船筏海難救助者檢附下列書件:
(一) 漁船筏災害救助申請書。
(二) 漁船筏進出港檢查表。
(三) 漁業執照影本。
(四) 漁會證明。
(五) 港檢單位 (報案) 證明或電台通報記錄。
(六) 照片 (半毀者檢附) 。
(七) 領款收據。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如附。
十一、(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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