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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1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農業年度生產目標作業要點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三條
    、畜牧法第二十二條、糧食管理法第五條規定,訂定農業年度生產目
    標,以避免產銷失衡,穩定農產價格,進而達到調整產銷結構、提升
    農民收益等政策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  農業生產目標之訂定,係以國產農、漁、牧主要產品為範圍,產品項
    目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列。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應定期檢討訂
    定農業生產目標之產品項目範圍,如有必要修正,應於每年五月底前
    將修正項目及修正理由送企劃處彙呈修正。



三  本會應於每年十月底前訂定次年度農業生產目標,供作直轄市及縣 (
    巿) 主管機關擬定輔導轄區內農業產銷計畫之依據。



四  訂定農業生產目標之考量因素與訂定方式:
 (一) 由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產業團體及本會
      有關機構召開會議討論規劃生產目標,其內容如後:
      1 作物類:
      (1) 種植面積
      (2) 單位產量
      (3) 總生產量
      2 漁產類:總生產量
      3 畜產類:全年可供應屠宰頭 (隻) 數或總生產量。
 (二) 訂定目標時,應考量國內外農業環境變化、產地實際生產狀況、市
      場需求、進出口數量及其他因素訂定之,並參考前三年之生產實績
      ,就前一年生產目標與實績間之差距作檢討,以為訂定目標的參考
      。引用之農業生產統計資料以本會發布之農業年報資料為參考依據
      。
 (三) 本會業務單位應於每年十月十日前將農業生產目標及說明 (格式如
      附表一至三) ,送本會企劃處彙整提主管會報討論,於每年十月底
      前定案。至於跨年期作物生產目標之訂定,本會業務單位應視產期
      及實際需求提前作業,先行提報主管會報討論。



五  本會統計與相關單位應配合農業生產目標之訂定及執行檢討之作業需
    要,定期提供農業統計資料。



六  年度生產目標訂定後,本會業務單位得視產銷環境之變化隨時進行檢
    討、評估或修正。本會業務單位應針對重要及敏感性農產品,參照生
    產目標,研訂年度產銷計畫,並加強輔導。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