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核發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
表特定林產品輸出規定「441」及「456」之同意文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特定林產品(清單如附件一)之出口,除第三點規定外,申請人應填
具特定林產品出口同意申請書(如附件二之一),並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核發出口同意文件(如附件二之二
):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貨品及來源清單,清單應載明貨品來源供貨商名稱及註記標章或追
溯條碼之號碼,清單格式如附件三。
(三)購買憑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來源合法性之證明文件。
特定林產品未取得優良農產品標章(CAS)、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TAP)或
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QR-code)者,其出口目的為展覽、比賽、宗教
及其他非商業活動(以下簡稱非商業活動)或自用物品,得以切結書(
如附件四)替代前項第三款證明文件。屬非商業活動者,並應同時檢附
參與活動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特定林產品屬輸出規定「456」,且以隨身行李、郵包物品或快遞貨物
出口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報關相關事宜:
(一)隨身行李:
1.單件重量在五公斤以下者,得免出具同意文件。
2.單件重量逾五公斤、三十公斤以下者,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五之一
),透過本會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臺之電子網路申辦服務或以書面
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列印特定林產品隨身行李及郵包物品或
快遞貨物出口同意文件(附件五之二)隨身攜帶,以供查驗。
(二)郵包物品或快遞貨物:
1.單件重量在五公斤以下者,得免出具同意文件,應於出口報單填列
免證通關代碼「AGF99999999998」,據以報關出口
。
2.單件重量逾五公斤、七十公斤以下者,應填具申請書(同附件五之
一),透過本會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臺之電子網路申辦服務或以書
面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列印特定林產品隨身行李及郵包物品
或快遞貨物出口同意文件(同附件五之二),隨郵包物品寄送,或供
快遞貨物據以報關出口。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二目之申請,應檢附文件同前點規定
。
第一項所稱單件重量,指整份報單或報關單所申報特定林產品之合
計總重量。
四、本會受理申請後,依書面文件審查,並自受理申請日起三十日為准駁
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前項審核期間,必要時得先抽驗貨品鑑定,再予以准駁。
五、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出口同意文件:
(一)有礙國家利益、生態保育或產業發展。
(二)申請文件有不齊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三)申請人所提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不足以證明特定林產品來源或
無法證明出口目的為供參與非商業活動使用。
六、本會核發之貨品出口同意書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不得申請展延
或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