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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落實執行查核工程施工品質及
    進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為執行查核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工程施工
    查核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三、本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
 (一) 本會暨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 本會暨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
    ,襄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查核事宜。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主任委員指
    派高階人員兼任之。
  本小組置查核委員若干人,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派(聘)兼之,並
    於完成查核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
  前項查核委員,由本會指派本會及所屬機關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擔
    任,或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
    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經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同意後,不在此限。
  前項查核委員名單未能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中覓
    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主任委員核定。
  第二項查核委員名單,應有一定比例具備施工安全衛生管理專門知識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或二人,由本會就具有計畫
    管考或工程管理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
    處理本小組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指派適當人員兼
    任之,協辦本小組幕僚作業事務。


六、本小組查核工程之施工品質及進度,其查核重點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
      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
      設備抽驗及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
      情形。
(三)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
      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
(四)品管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期限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工障礙
      之排除與對策之合宜性。
(五)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列入重點查核項目。


七、本小組應視工程推動情形,定期辦理查核,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
    行查核。每年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
      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
      者,則全數查核。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
      當年度執行工程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四十件以上為原則;
      當年度執行工程工程標案未達四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前項查核得採不預先通知方式,以反映施工現況。


八、本小組辦理查核時,應主動出示查核之書面通知或相關證明文件。


九、本小組辦理查核時,得通知工程主辦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
    、拆驗或鑑定。其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
    若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
    由工程主辦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十、本小組辦理工程施工查核作業注意事項如下:
 (一) 查核前應請工程主辦機關先行填寫「主辦機關工程品質自主評量表
      」 (如附件一) ,並於查核前或查核時送交本小組據以查核。
 (二) 查核委員應填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表
      」 (如附件二) ,並評定分數。
 (三) 查核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工程主辦機關檢討處理,其應檢討改
      善者,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函報本會備查。
 (四) 本小組應將查核結果及處理情形登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
      之資訊網路系統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


十一、查核成績之計算,以各查核委員評分加總平均計算之;查核成績評
      定為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
      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前項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整數計算之。


十二、本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一) 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二) 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 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四) 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五) 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六) 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者,依照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
      令或契約規定辦理;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查核成績已評定為七
      十分以上者,應改列丙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


十三、工程主辦機關得就本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
      員之獎懲,並登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
      查核成績為優等者,工程主辦機關得將廠商自受查核為優等之次日
      起兩年內,列為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之履約績效評選項目參考
      ;獎勵期間如其他案經查核成績為丙等者,不再適用之。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工程主辦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
      為下列之處置:
   (一) 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 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
        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
   (三) 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政
        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四) 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工人員。
   (五) 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十四、本小組查核所列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本小組同意展延
      期限者,工程主辦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其情節重大者並依
      前點第三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辦理。
      工程主辦機關未依前項及前點第三項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本小組得
      通知工程主辦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並副知審計機關
      ;必要時,得函送監察院。


十五、本小組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將最近一季查
      核結果簽報召集人核定後,彙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備查。


十六、為提昇工程品質,本會各機關(單位)應成立工程督導小組,針對
      所屬、補助及委辦工程進行工程督導。


十七、本小組辦理所屬機關(單位)工程督導小組考核時,應考核其督導
      之工程標案件數是否已達下列基準:
   (一) 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
        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工程標案未達十件
        者,則全數督導。
   (二)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
        ;當年度執行工程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督導。
   (三)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四十件以上為原則
        ;當年度執行工程工程標案未達四十件者,則全數督導。
    前項各款之督導件數,必要時得經簽報工程督導小組設立機關(單
      位)首長核准予以調整,並報本會(秘書室)備查。
    第一項督導得採不預先通知方式,以反應施工現況。


十八、本小組對於所屬機關(單位)工程督導小組應每年辦理執行績效考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