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職務宿舍(以
下簡稱宿舍)管理,依據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宿舍種類為單房間職務宿舍,提供本署公務人員(以下簡稱本署
人員)因職務特別需要,須於任所居住者申請借用。
三、本署人員任職期間,其本人或配偶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
市有自有住宅、設有戶籍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宿
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內騰空遷出
及辦理歸還手續: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
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
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依前項基準認定時,來文
內容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者,應以來文所述主要、涉及較多或排列在
前之業務者,為承辦單位。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之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有借
用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申請借用宿舍。
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之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
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專案簽陳署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申請借用宿舍。
四、申請借用宿舍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先填具本署借用宿舍申請單,送本署人事室及秘書室審查
填報資料正確性,據以製作本署宿舍申請登記冊。
(二)供借用宿舍不足時,以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積點相同者,以抽
籤方式決定,簽報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由秘書室填發本署宿
舍借用通知單,通知申請借用宿舍錄取人員(以下簡稱借用人);
宿舍區位及房間由秘書室公開抽籤決定,借用人不得指定。
(三)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洽秘書室簽訂本署宿舍借用契約
、辦理公證等手續並遷入;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除有特
殊原因經核准延期者外,未依限遷入者,視為放棄,且一年內不得
再申請借用。
(四)前款借用契約應載明宿舍所在地及使用範圍、借用期間、借用人應
履行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等。
五、積點計算方式如下:
(一)職務:領有主管職務加給者二十點、未領有主管職務加給者十點。
(二)職等:簡任職員三十點、薦任職員二十點、委任職員十點。
(三)戶籍:設於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連江縣者三十點;設於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
、花蓮縣、嘉義市者二十點;設於新竹縣、苗栗縣、宜蘭縣、新竹
市者十點。
(四)負責業務借用宿舍之需求程度:
1.服務單位處室主管就申請人負責業務需借用宿舍之必要性,得予
加計點數,最高以五點為限;申請人為主任秘書、處室主管時,
改由督導業務副署長加計點數。
2.申請人另經署長核准有借用宿舍之必要者,得再加計點數,最高
以十五點為限。
(五)身心障礙:輕度或中度五點;重度或極重度十點。
六、借用宿舍期間,每次以五年為限,屆期前三個月之日起之二個月內,
得依第四點規定重新申請借用。
七、秘書室得視實際需要,將職務宿舍調配使用,借用人應配合辦理,不
得異議。
八、宿舍管理費依中央各機關學校收取宿舍管理費之收費基準按月計收。
前項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自公證之日起按月自借用人薪俸扣繳,其
不足一個月者按天數比例計算。
九、借用宿舍之水費、電費、瓦斯費、社區管理費、社區公共電費及其他
所衍生相關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前項費用應由借用人二人以上共同負擔者,由借用人自行協議負擔比
例;未協議者,其費用由各借用人平均負擔。
十、宿舍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除法律或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本署得
終止借用契約並限期要求借用人遷出及交還宿舍:
(一)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二)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應在三週內遷出。
十一、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署得終止借用契約並限期要求借用人遷
出並交還宿舍: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本署須收回時。
前項所定限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十二、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擅自調換
、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其他用途。
秘書室對宿舍使用情形或提供之設備、家具,得視實際需要派員檢
查,每年應依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辦理居住事實之查
考作業,借用人應配合檢查或查考,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經本署查明借用人有違反前二項所定情形,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
限期要求遷出並交還宿舍,且不得再申請借用。
前項限期最長不得超過二週。
十三、未依前三點所定限期遷出並交還宿舍者,應依本署宿舍借用契約內
容辦理強制執行,且得停止供應水電瓦斯;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
議處。
十四、宿舍內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本署得視經費狀況酌予供借,
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並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本署人員所借用之設備及家具,應於財產管理系統辦理財產移動作
業,簽會秘書室、主計室,經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由借用人
簽收。
十五、借用人應於遷出宿舍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秘書室;所借宿舍、設
備及家具應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按市價賠償;自
遷出之日起,應停止扣繳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
十六、宿舍之修繕:
(一)借用人如發現宿舍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本署宿舍修繕申請單
簽會秘書室、主計室經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辦理;其修繕之
先後,依申請之順序及機關預算定之。
(二)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本署宿舍自費修繕申請單,簽
會秘書室、主計室經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辦理;自費修繕增
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宿舍時,歸本署所有,借用人遷出宿舍時不
得拆除,亦不得要求補償。
十七、本署宿舍內外應保持整潔,其清潔事項由借用人自行辦理;宿舍之
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
十八、本署宿舍公約,應懸掛或張貼宿舍之明顯處所,供借用人共同遵守
。
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宿舍管理手冊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