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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8 20: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優良農業建設工程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優良農業建設工程獎(以
    下簡稱本獎)評選及獎勵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會所屬工程主辦機關(以下簡稱工程主辦機關),指本
    會水土保持局、林務局、農田水利署、漁業署。
  本要點所稱工程執行機關,指實際執行工程預算之機關。


三、本會辦理本獎預期達成效益如下:
(一)加強農業工程人員之榮譽感與使命感,並激勵其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之決心。
(二)提升工程品質管理文化,改善工程品質作業環境,邁向工程品質國
      際化,增進國人對公共工程品質之信心。
(三)表揚執行農業公共工程品質管制作業績優單位及人員,肯定其對工
      程品質之貢獻;促使廠商朝良性循環方向前進,進而提升農業公共
      工程品質。


四、本獎獎項包括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及個人貢獻獎。
  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就農業公共工程評選施工品質優良者,對其工程
    執行機關(含代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及施
    工單位,依個別貢獻度擇優獎勵;依參獎工程屬性,分為下列類別:
(一)建築類:公有建築及其他相關工程。
(二)漁業建設類:漁港、養殖及其他相關工程。
(三)農田水利類:灌溉、農田排水及其他相關工程。
(四)農路(林道)類:農路工程、林道工程及其他相關工程。
(五)治山防災類:水土保持工程、災害復(重)建工程及其他相關工程
      。
(六)設施類:農村建設、森林遊樂設施、步道工程、農塘、軌道工程及
      其他相關工程。
  個人貢獻獎對主辦農業公共工程、推動品管制度或辦理品管教育訓練
    之人員,評選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依候選人事蹟面向,分為下列類
    別:
(一)第一類:候選人推動農業公共工程品質執行成效優良,且其所主辦
      之工程在最近三屆獲有本獎二次優等以上,或最近三屆公共工程金
      質獎獲有一次優等以上者。
(二)第二類:候選人符合積極推動農業公共工程品管制度或辦理品管教
      育訓練之相關事項等,有具體卓越事蹟者。


五、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之參獎案件,由工程主辦機關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受理其工程執行機關按前點第二項類別分別推薦;其受理推薦
    參獎件數規定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以其前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以下
      簡稱參獎期程)之督導件數二分之一及代會查核件數三分之一,加
      計經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且查核成績列為甲等以上工程件數
      為推薦上限,不足一件者以一件計。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參獎期程內經督導及查核成績列為甲等
      以上之工程合計數為推薦上限。
  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之參獎工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參獎期程內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或所屬機關、直轄市、
      縣(市)政府查核(督導)有案者。
(二)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包含參獎期程完工者)、進度正常或
      落後幅度在百分之五以內(依契約規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
      ,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逾期完工天數超過契約工期百分之五。
    2、參獎期程內受查核(督導)涉及結構安全及使用安全缺失,且未
        依限改善完成。
    3、推薦截止日前一年內,於工作場所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
        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超過二人。
    4、涉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5、推薦截止日前一年內,有第十三點各款或第十四點第一項所定取
        消本獎得獎資格之情事。
  各工程執行機關推薦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案件,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推薦書(含電子檔),格式如附表一。
(二)工程執行機關聲明書,格式如附件。
(三)歷次工程查核(督導)過程之相關紀錄。
  個人貢獻獎之參獎案件,由本會受理工程主辦機關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按第四點第三項類別分別推薦;各機關推薦案件,應檢附個人
    貢獻獎推薦書(含電子檔),格式如附表二。


六、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評選作業分為初選、複選及決選階段,初選由工
    程主辦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複選及決選由本會辦理。
  個人貢獻獎評選作業分為複選、決選階段,由本會辦理。


七、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初選小組之設立,由各工程主辦機關及直轄市、
    縣(市)政府依公正客觀原則辦理之。
  複選小組按各類獎項分別設立,每一類別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九人,由
    本會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之,並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決選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各類複選小組召集人及本會遴
    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指派本會相關人員一人或二人組成之。


八、工程主辦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選,應依本要點相關規
    定,受理各類參獎案件、審查其參獎資格,並經評審確定建議複選案
    件名冊後,併附下列資料提送本會:
(一)受理推薦參獎上限試算表及相關佐證資料(附表三)。
(二)建議複選案件推薦參獎所附資料及綜整資料表。
  前項建議複選案件數不得超過第五點推薦上限二分之一,且任一類別
    件數不得超過五十件。


九、本會接獲工程品質優良獎建議複選案件名冊及受理個人貢獻獎推薦案
    件,應審查其參獎資格;符合規定者,提送各類複選小組依下列規定
    進行複選: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採實地評審,由各類複選小組分別赴施工地
      點進行之;實地評審之評審基準如附表四。
(二)個人貢獻獎:先由複選小組進行書面評審,再擇優邀請候選人簡報
      面試,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證;複選作業之評審基準如附表五。
  各複選小組完成前項複選作業後,應分別召開複選會議,向決選小組
    提報建議得獎名單;獎額如下: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特優一件,優等及佳作若干件。
(二)個人貢獻獎若干名。
(三)參獎案件經審認無符合本獎預期效益者得從缺。



十、決選小組接獲各複選小組依前點規定提報各類之建議得獎名單後,應
    召開決選會議;其會議程序如下:
(一)本會報告評選作業辦理情形及各複選小組之建議得獎名單。
(二)各複選小組召集人說明建議得獎理由。
(三)逐案討論各複選小組建議得獎名單及名次,必要時得予調整。
(四)就前款調整後之建議得獎名單進行表決。
  得獎名單應經前項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以上之同意,始得確定。


十一、初選、複選及決選委員在評選過程中,對個別參獎案件有行政程序
      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事者,應自行迴避;委員應迴避而未迴避或有
      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參獎案件之工程主辦機關
      或候選人得申請其迴避。


十二、本獎對得獎機關、廠商及個人之獎勵如下: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1、機關:頒發獎牌一面,並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工程主辦機關及
          工程執行機關,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予以特優者最
          高記一大功、優等者最高記功二次、佳作者最高記功一次。
      2、廠商:頒發獎牌一面。
  (二)個人貢獻獎:
      1、頒發獎座一面及新臺幣一萬元等值禮品。
      2、其具公務人員身分者,另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工程主辦機關及
          工程執行機關,對獲獎人員最高記一大功。
    得獎廠商由本會公告於本會優良廠商資料庫,以利本會與所屬機關
      就自辦工程採購案件,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等就接受本會與所
      屬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之工程採購案件,適用下列優惠規定:
  (一)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
        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作業;其減收
        額度為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二)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優先邀請得獎廠商比價,並
        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對得獎廠商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
  (三)前二款優惠期間,自本會於資料庫公告日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特
        優及優等者二年,佳作者一年。


十三、得獎廠商參獎及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適用前點第二項
      優惠規定,並取消該屆本獎得獎資格,且自本會優良廠商資料庫移
      除:
(一)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二)完工前發生死亡職災或因品質不佳發生國家賠償事件。


十四、得獎工程自參獎至決選之次年起五年內,如有嚴重設計、施工問題
      ,並經本會組成複查評估小組審查認定屬情節重大者,或工程損壞
      且歸責於廠商者,取消該工程得獎廠商該屆本獎得獎資格,不再適
      用第十二點第二項優惠規定,並自本會優良廠商資料庫移除;如有
      涉及機關責任者,主辦機關得獎資格將一併取消。
    本會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現所屬工程之得獎廠商有
      前點各款或前項情事者,應即函知本會。


十五、本獎作業辦理時程如下:
  (一)初選及複選作業:
      1、每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辦理推薦及初選作業。
      2、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之實地評審,及
          個人貢獻獎面試及實地查證。
      3、每年十一月底前召開複選會議。
  (二)決選作業: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召開決選會議,並確定得獎名單
        。
  (三)頒獎典禮:次年二月中旬辦理。
    前項時程,本會得依實際狀況隨時調整之。


十六、本會所屬非工程主辦機關及各試驗改良場(所)之參獎,得比照工
      程主辦機關受理其自辦或所屬機關工程之規定。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