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執行肥料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
,並配合肥料業者辦理肥料效果委託試驗之需,特訂定本要點。
二 肥料效果委託試驗之受理機關為本會所屬農業試驗所及農業改良場 (
以下簡稱農業試驗場所) 。
三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一份,逕
向農業試驗場所提出申請。
(一)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政府機關核准設立堆肥場文件影本。
(二) 肥料說明書。
前項第二款肥料說明書內容應包括製造原料、製程、成品性狀、有效
成分、有害成分 (應列出成分之分子式、成分溶性、型態及成分含量
) 、其他成分、使用注意事項及製造工廠名稱與廠址等。輸入肥料原
廠說明書為外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
四 農業試驗場所接獲申請案後,應會同申請人研擬肥料效果委託試驗計
畫書 (格式如附件二) 送本會審核。本會定期於每年三月、七月及十
一月召開肥料效果委託試驗計畫書審查會,審核通過者,由本會通知
申請人。申請人應檢附本會核發之肥料登記證或肥料樣品同意函及檢
疫文件向農業試驗場所繳納委託試驗費用並提供試驗所需材料後,農
業試驗場所始依計畫辦理試驗。
五 農業試驗場所應於委託試驗計畫書所訂執行期限內完成試驗,試驗結
束後,農業試驗場所應提出肥料效果委託試驗報告 (格式如附件三)
送本會審核。本會定期於每年三月、七月及十一月召開肥料效果委託
試驗報告審查會,審核通過後,由本會函送申請人。
前項肥料效果委託試驗報告未完成審議前,試驗結果不得提供申請人
或對外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