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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研究院籌備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推動成立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
    院(以下稱農科院),作為農業科技產業化及新創事業發展之平台,
    特設農業科技研究院籌備小組(以下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訂農科院之定位、任務、組織及工作重點。
(二)推動農科院成立之各項籌備工作。
(三)管控農科院成立之整體作業進度。
(四)其他有關推動農科院成立之審議、協調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
    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
(一)行政院科技顧問組生技小組主任。
(二)財團法人臺灣動物科技研究所(以下稱動科所)所長。
(三)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副院長。
(四)農業生物技術產業化推動辦公室主持人。
(五)本會科技處處長。
(六)本會業務相關之所屬機關首長。
(七)產學研各界學者專家。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
    ,得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動科所副所長兼任,並置副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會科技處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小組行政幕僚作業
    。
六、本小組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科技處派員兼任,辦理小組行政幕
    僚工作。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
    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八、本小組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分
    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業。
九、本小組所需行政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