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立鄉(鎮、市、區)
農會受理專業農民從事口頭約耕及專業代耕等農事服務登錄程序 ,
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專業農民,指「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輔導有案之大
專業農及登載於農機代耕資訊平台之代耕業者。
本作業規範所稱農事服務,分為口頭約耕及專業代耕,所稱口頭約耕
,指土地所有權人(委託人)將自有地以口頭約定方式交予專業農民
(受託人),供經營農業使用;所稱專業代耕,指土地所有權人(委
託人)將其土地農業生產過程之部分或全部作業,委託專業農民(受
託人)代為實施。
登錄作業由專業農民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農會受理。
三、申請及受理登錄應注意事項:
(一) 專業農民(受託人)從事農事服務之耕地應位於同一個直轄市、縣
(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二) 專業農民(受託人)申請口頭約耕登錄,應填具附表一專業農民口
頭約耕登錄表;申請專業代耕登錄,應填具附表二專業農民專業代
耕登錄表。登錄表可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網站(http://www
.afa.gov.tw/下載專區)下載或至任一農會索取。
專業農民(受託人)至戶籍所在地農會申請登錄時,請攜帶國民身
分證正本及附表一專業農民口頭約耕登錄表或附表二專業農民專業
代耕登錄表。
登錄表資料倘有變更,專業農民(受託人)應主動向原申請農會辦
理註銷。
(三) 農會受理口頭約耕及專業代耕之登錄,應請專業農民(受託人)出
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核對姓名、身分證號碼與填寫資料相符,始
予收件。
(四) 農會應於收件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至「全國糧政跨區即時申報服
務平台」辦理資料登錄。
四、農會應於次月十日前,函送附表一專業農民口頭約耕登錄表影本予本
署當地分署備查,本署各分署應於十五個工作天內函復農會並副知專
業農民(受託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署。
五、農會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由「全國糧政跨區即時申報服務平台」
列印口頭約耕及專業代耕之登錄清冊,以農地筆數至少百分之一為原
則,以電話訪查土地所有權人(委託人),有關專業農民(受託人)
從事登錄表所載之事項是否屬實。
訪查結果與登錄資料不符者,農會應註銷「全國糧政跨區即時申報服
務平台」該筆登錄資料,並將註銷資料函報本署當地分署備查,由本
署當地分署副知專業農民(受託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署
。
六、補助農會辦理本作業規範之行政費用,每筆地號申請登錄及註銷次數
分別核計,每次補助五元,每筆地號補助上限為十元,於調整耕作制
度活化農地計畫核定之休耕及轉作期間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受理情形
填具附表三辦理專業農民登錄作業手續費申請表,報送本署當地分署
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