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公、私有林經營管理
,整合公私部門資源,營造健康優質森林,以永續經營理念,發揮林
產物生產、國土保安、生態環境保育及生物多樣性等功能,輔導森林
經營者,依據不同土地使用類別容許項目,進行林、農、牧與遊憩等
多元經營,以達成兼顧森林環境保育、林業經濟發展等多方效益,特
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輔導適用之土地區位如下:
(一)國、公、私有林地或出租造林地。
(二)從事林業經營之農牧用地。
(三)其他容許林業使用之土地。
三、經營之項目如下:
(一)永續林業經營:發展公私有林永續經營,培育優質高價值林木,
提升經營收益。
(二)國產材加值利用:發展國產材利用技術,導入文創及創新產品加
值利用,提升國產材、疏伐木、枝梢材等林產物之利用價值。
(三)發展林下經濟:輔導林主符合土地容許使用規定進行林下經濟栽
植,增進短期收益。
(四)建構林產產銷鏈:建立國內木質及非木質之原料或產品之產銷鏈,
提升生產競爭力及國內供需之自給率。
(五)其他經本局審認具有政策性、前瞻性、指標性之經營項目。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
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依本作業規範提出之森林經營計畫書,應依森
林經營計畫審查程序(如附件1)由本局核定之。必要時,本局得邀集專
家學者或委託林業技師協助。
五、前點之森林經營計畫書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計畫土地面積須超過三十公頃。
(二)符合第三點經營之項目。
(三)已依森林資源狀況,進行森林資源清查盤點。
(四)計畫執行期程為五年一期。
前項森林經營計畫書之實施,由本局視實際經營情形,逐期審定。審定
後之計畫分年作業期程,如有異動,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
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應敘明理由及
檢附相關文件,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局林區管理處同意備查。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局林區管理處應就轄內農民團體、經政府立
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輔導之事項如下:
(一)森林經營技術指導及諮詢:
1.森林經營管理技術:營林週期規劃、造林作業、森林撫育作業、森林
伐採作業及更新作業等。
2.林木生產及加工利用技術:森林材料利用、木材文創加工及加值生產
利用等。
3.林下經濟經營技術:林下經濟作物規劃及其經營管理等。
4.林產品產銷鏈資訊平臺之建立:森林經營技術、林木生產及加工利用
技術、林產品銷售媒合、產銷鏈整合及林產品供需等。
(二) 協助林業生產團體或組織,依合作社法成立林業合作社。
(三) 協助並整合造林、伐採及採運許可或水土保持計畫、天然災害救助
等申請。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
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國內大學森林相關科系或實驗林管理處得於
「農業計畫管理系統」研提補助計畫,並依補助計畫審查程序(如附件
二)審查核定,始予補助。
八、補助項目及額度(如附表):
依前項申請補助計畫以每年申請一次為限,並由本局派員或邀請專家
學者定期輔導、查證,以為次年或往後申請補助之依據。
九、依本規範研提之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駁回其申請:
(一)未符合第四點規定要件。
(二)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
(三)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其得補正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或未依應補正事項完成補正。
(四)補助計畫之範圍非屬容許林業使用之土地區位。
十、依本規範核定之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其補
助,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補助單位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且
自本局函文通知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本作業規範所定各項補助。但
因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者,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成效不佳。
(二)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檢附虛偽不實。
(三)隱匿、偽造、變造、以詐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款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