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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漁民子女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15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照顧弱勢農、漁民,使其不致
    因經濟因素而造成子女喪失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機會,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大專校院指大學、四技、二技、五專、三專、二專等學校
    ,不包括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軍警學校。


三、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
    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研究所或年齡超過二十五歲之在
    學生不納入助學範圍。但依大學規定之學士學位修業年限逾四年者,
    以二十五歲加計所逾年限為其助學年齡上限。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之實足年齡為準。
  前點軍警學校之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
    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助學範圍。


四、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農會正會員之農民或漁會甲類會員之
    漁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 申請人之子女或孫子女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
      之學生。
 (二) 學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
      學生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者,以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
 (三) 學生前一學期德行成績乙等或七十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
      分數者,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以上之處分。
 (四) 未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但已申
      領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或六千元
      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申請人為學生之父或母,且有再婚情形者,以申請人及其配偶核計最
    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學生未滿二十歲者,申請人應取得該學生之
    監護權。


五、申請人為學生之祖父母者,應與該學生設於同一戶籍六個月以上,並
    有共營生活之事實,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
  本助學金之核撥,以同一學生於同一學期一次為限。數人就同一學生
    申請本助學金且均符合申請條件者,其核撥順序如下:
 (一) 父或母;父母同時申請者,以申請在先者優先核撥。
 (二) 祖父母。


六、本助學金每學期發放金額如下:
 (一) 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二) 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三)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四)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七、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漁)會提出申請;
    並由受理農(漁)會辦理初審。


八、申請本助學金,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 註明當學期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二) 前一學期(重考生檢附最近一學期)之德行成績單一份,無德行成
      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須檢附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大一(高一)
      上學期學生檢附高三(國三)下學期之德行成績單辦理。
 (三) 以父母為申請人者,應檢附學生及學生父母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或戶口名簿各一份。
 (四) 以祖父母為申請人者,應檢附學生父母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或戶口名簿各一份及申請人與該學生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戶口名簿。
 (五) 依申請表所列供審核通過撥款入戶使用存摺影本一份。
  前項第三款之申請人有第四點第二項所定再婚情形者,應另檢附申請
    人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各一份;學生未滿二十
    歲者,申請人應另檢附載有取得該學生監護權之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戶
    口名簿或現住人口含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戶口名簿。學生父母離異或
    死亡者,應另檢附現住人口含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戶口名簿。
  第一項第四款之學生父母均已死亡或失蹤者,以學生父母死亡或失蹤
    證明文件替代,並另檢附申請人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
    口名簿各一份。
  農(漁)會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驗戶口名簿之請領紀錄,
    確認該戶口名簿為最新請領後,影印留存農(漁)會備查,正本發還
    申請人。
  第一項所定申請表之格式,請至http://www.coa.gov.tw「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網頁資料下載」處擷取或向各基層農(漁)會索取填報。


九、申請期限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及九月十六日至十月十五日,逾
    期不予受理。


十、領取本助學金者,若學生中途休學,再就讀同一年級同一學期,則申
    請人不得重複申請該學期之助學金。


十一、提供不實之資料申領本助學金,或重複申領本助學金及政府各類學
      雜費減免優待或教育補助者,本會應以書面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
      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十二、申請人於核撥本助學金前死亡者,由原申請表所載學生承受其申請
      ,經審核通過後撥付。
    前項學生未滿二十歲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