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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0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肥料作物毒害委託試驗作業要點
民國 91 年 11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執行肥料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
    ,並配合肥料業者辦理肥料作物毒害委託試驗之需,特訂定本要點。



二  肥料作物毒害委託試驗之受理機關為本會農業試驗所。



三  本會農業試驗所接受肥料作物毒害委託試驗,應依據國家標準肥料檢
    驗法有關作物毒害試驗 (總號一二九○○) 規定程序辦理。



四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農業試
    驗所提出申請。
 (一)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政府機關核准設立堆肥場文件影本一份。
 (二) 本會核發之肥料樣品同意函。
 (三) 肥料說明書一份。
 (四)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肥料規格委託試驗報告影本三份。
 (五) 輸入含動、植物有機質成分肥料之檢疫文件影本一份。
 (六) 試驗用肥料樣品二公斤 (升) 。
    前項第三款肥料說明書內容應包括製造原料、製程、成品性狀、有效
    成分、有害成分 (應列出成分之分子式、成分溶性、型態及成分含量
    ) 、其他成分、使用方法、使用量、使用注意事項及製造工廠名稱與
    廠址等;輸入肥料原廠說明書為外交者,應另附中文譯本,並應註明
    肥料原名稱。
    申請人依第一項申請肥料作物毒害委託試驗,應同時繳交試驗費用新
    臺幣肆萬伍仟元整,並以本會農業試驗所抬頭之匯票向該所繳交。



五  本會農業試驗所應自受理申請案之日起五十日內完成試驗並出具試驗
    報告。試驗報告應併同申請人所送肥料規格委試試驗報告影本一份函
    送申請人,並檢附相同附件副知本會,肥料經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
    應於試驗報告內註明「無毒害」字樣。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