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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5: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山地巡護作業費核發規定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為落實山地巡護作業費支給表,規範山地
    巡護作業費(以下簡稱本作業費)之申請、支給及其他作業事項,特訂
    定本核發規定。


二、本核發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支給對象:指本作業費支給表所定支給對象。
   (二)勤務:指本作業費支給表所定勤務。
   (三)單位主辦: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工作站
         (以下簡稱各林區管理處、工作站)及內政部營建署各國家公園
         管理處、管理站(以下簡稱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管理站)之申請
         單位,負責本作業費相關業務承辦人員。
   (四)單位主管:指各林區管理處、工作站及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管
         理站之申請單位主管。
   (五)機關首長:指各林區管理處及各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三、本作業費支給表之夜間埋伏攔查勤務,須於各機關(單位)規定辦公
    時間當日下班以後,至翌日上班以前進行;例假日亦同。


四、本作業費支給表以日計算作業費點數之勤務,因故僅執行半日者,依
    該勤務每日核發點數折半計之;超過半日以上者,發給當日全部點數
    。


五、支給對象執行當月勤務後,應於次月五日前檢具本作業費申領表(附表
    一)及本作業費彙整表(附表二),連同有關證明文件,經單位主管會請
    相關業務主管單位依實際執行情形與佐證資料,予以審核及計算核發
    點數,再送人事、主計單位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發給作業費。


六、前點支給對象因執行本作業費各項勤務不力或疏失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按其懲處程度,依下列各款所定基準扣減懲處處分確定當月核發點
    數:
   (一)受申誡處分:扣除勤務不力或疏失當日當次核發點數二分之一
         。
   (二)受記過處分:扣除勤務不力或疏失當日當次全部核發點數。
   (三)受記大過處分:扣除勤務不力或疏失當月該項勤務全部核發點
         數。
   單位主辦應於懲處處分確定後,填具扣減發表(附表三),報請單位主
   管核定,於懲處處分確定當月扣減之。
辦  法:
   
說  明:
依行政院108年3月11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28914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