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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指定鹿慢性消耗病發生國家(地區)之活鹿、鹿精液及鹿胚停止輸入
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主  旨:修正「指定鹿慢性消耗病發生國家(地區)之活鹿、鹿精液及
     鹿胚停止輸入」(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指定鹿慢性消耗病發生國家(地區)之活鹿、鹿精液及鹿胚停止輸入修正規定

洲名

鹿慢性消耗病發生國家或地區(依字母排列)

亞洲

韓國

美洲

加拿大、美國

歐洲

芬蘭、挪威、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