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漁船捕撈下列蟳蟹類:
(一)鏽斑蟳(Charybdis feriatus):甲殼寬(指蟳蟹類背甲橫向兩
側最寬之距離)未滿八公分(附圖一)。
(二)紅星梭子蟹(Portunus sanguinolentus):甲殼寬未滿八公分
(附圖二)。
(三)遠海梭子蟹(Portunus pelagicus):甲殼寬未滿八公分(附圖
三)。
(四)善泳蟳(Charybdis natator):甲殼寬未滿六公分(附圖四)。
(五)旭蟹(Ranina ranina):甲殼長(指蟳蟹類背甲直向兩側正中之
距離)未滿六公分(附圖五)。
二、每年八月十六日至十一月十五日,禁止漁船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
腹側之母蟹(俗稱開花母蟹,如附圖六)。
三、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不論存活或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
攜帶入港或持有。但以刺網誤捕者,限於卸貨漁港之整補區自網具
上移除,置放於維生設備中,並應於漁船進港後十二小時內放回海
中。
四、基於學術研究目的捕撈蟳蟹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三
點規定限制。
五、違反第一點至第三點規定之一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 據:
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九款
公告事項:
訂定「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