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一、禁止漁船捕撈下列蟳蟹類:

(一)鏽斑蟳(Charybdis feriatus):甲殼寬(指蟳蟹類背甲橫向兩

   側最寬之距離)未滿八公分(附圖一)。

(二)紅星梭子蟹(Portunus sanguinolentus):甲殼寬未滿八公分

   (附圖二)。

(三)遠海梭子蟹(Portunus pelagicus):甲殼寬未滿八公分(附圖

   三)。

(四)善泳蟳(Charybdis natator):甲殼寬未滿六公分(附圖四)。

(五)旭蟹(Ranina ranina):甲殼長(指蟳蟹類背甲直向兩側正中之

   距離)未滿六公分(附圖五)。

 


二、每年八月十六日至十一月十五日,禁止漁船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

  腹側之母蟹(俗稱開花母蟹,如附圖六)。

 

三、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不論存活或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

  攜帶入港或持有。但以刺網誤捕者,限於卸貨漁港之整補區自網具

  上移除,置放於維生設備中,並應於漁船進港後十二小時內放回海

  中。

 

四、基於學術研究目的捕撈蟳蟹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三

  點規定限制。

 

五、違反第一點至第三點規定之一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  據:
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九款
公告事項:

訂定「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