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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獎勵辦法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從事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品德優良,並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者,得為優秀農業人員候選人:
一、從事農業實驗研究獲有特殊成果,對農業改良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從事農業政策、農業產銷及農村社會研究,其成果對增進農民福祉具
    有重大貢獻者。
三、從事農業教育訓練工作,培育農業人才,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從事農業推廣工作對提高農場經營效率,改善農民生活品質具有重大
    貢獻者。
五、其他對農業發展有重大貢獻可資認定者。



第 3 條
優秀農業人員候選人,應由其所屬或相關機關、學校、團體就符合條件者
推薦之,每二年辦理一次,並於辦理當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檢
具推薦書三份,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推薦。


第 4 條
前條候選人由本會遴派(聘)本會人員及有關專家、學者評審之。
評審應就候選人之品德操守及其對農業發展之貢獻與傑出成就之事蹟
等項目予以詳細評審,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個案評審:由本會就各個推薦案件委請專家二人提供書面評審意
    見,必要時得約晤候選人或至現場訪問。
二、評審:由本會派(聘)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參考個
    案評審意見,評定入選名單,以十二人為限。
三、核定:由本會依評定入選名單核定得獎人。
本會派(聘)任之個案評審及評審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
,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領審查費。

第 5 條
(刪除)

第 5-1 條
為持續激勵農業實驗及研究創新,依本辦法獲獎之人員,其於獲獎十
年後,得以不同事蹟被推薦為候選人。


第 6 條
優秀農業人員得獎人每人頒給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但得
獎人屬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之適用對象,不頒給獎金。

前項頒獎,由本會定期公開表揚之。

第 7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會依年度需要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