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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糧類小地主大專業農企業化經營補助作業規範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小
    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輔導大專業農企業化經營,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補助對象:納入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輔導有案,且於全國糧政跨區即
    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完成建檔之專業農民及組織型大專業農,惟不含
    農企業公司。


三、大專業農經營規模含基本門檻及擴大面積,認定方式如下:
 (一) 基本門檻:指大專業農從事農業經營且為合法使用之既有耕作農地
      ,依其提出農地地號及基本資料計入基本門檻。
 (二) 擴大面積:下列農地經大專業農以承租人或受託人身分合法使用及
      經營之面積,均得認定為擴大面積:
      1.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定義之耕地、都市計畫土地之農業區。
      2.符合「小地主大專業農基期年農地租賃作業規範」之適用農地。
      3.非屬前二目者,經當地縣(市)政府依「納入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
        輔導專案審查程序」專案審查通過後納入輔導。


四、大專業農申請補助需研擬經營計畫書(附件一),一年以申請二次為原
    則,經營計畫書應逐項詳實填寫。


五、經營規模計算基準:
 (一) 經營規模為基本門檻及擴大面積之加總。
 (二) 擴大面積以農地租賃契約、專業農民耕作協議書(附件二)及農會營
      管中心農地委託代耕協議書(附件三)等文件之標示面積為認定依據
      。
 (三) 前款耕作協議書及農會營管中心農地委託代耕協議書之面積以二分
      之一併入計算基準,且同一地段地號及面積,自第一次補助起三年
      內,不得重複申請本作業規範之補助。
 (四) 農地租賃契約、耕作協議書及農會營管中心農地委託代耕協議書等
      面積加總,應占經營規模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未符者,以擴大面積
      加乘二倍計算,且不得低於該作物別規定之最低經營規模。
 (五) 擴大面積之農地屬承租者,倘租約於申請時一年內即將屆期,申請
      者應於複審會議前應提供續約證明(附件四),未提供者,該等面積
      不計入計算基準。


六、本作業規範補助項目以農業生產作業普遍使用之機種為原則,實際經
    營有其他需求者,得經當地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建議納入申請。
    補助項目及補助上限詳如附表一。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青年農民輔導計畫」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申請本作業規範補助項目,依「農糧類專案輔導青年農民申請設施
    (備)補助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七、未列於附表一之申請項目,大專業農應檢附二家以上廠商之型錄及估
    價單,提供本署參酌性能構造、功能、馬力大小及訪查市價等事項,
    以審核補助上限。
    售價一萬元以下之農機具不予補助。


八、補助額度依作物類別及經營規模訂有總補助經費上限(附表二),同一
    申請人申領累計達總補助經費上限最高額度者,不再補助。
    綜合經營一種以上之作物,限擇其一據以計算總補助經費上限,不以
    加總或併計各作物規模認定。
    受補助之大專業農隔年應維持補助當年之作物類別及經營規模至少一
    個期作為原則。


九、本作業規範補助經費自首次核定日起十年內列入累計;另一百零二年
    前補助經費已核撥者,其逾上限部分不予追回。


十、補助項目估價金額低於本作業規範補助上限時,按估價金額計算補助
    額度;高於本作業規範者,依補助上限核定,差額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


十一、組織型大專業農申請之補助項目屬共同使用,並檢附共同使用規範
      者,以購置金額二分之一為補助原則;專業農民或組織型大專業農
      未檢附共同使用規範者,視同個別使用,以購置金額三分之一為補
      助原則。
      補助金額取千元整數,百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十二、經營計畫書審查程序
 (一) 申請:大專業農透過鄉(鎮、市、區)農會(以下簡稱農會)申請,農
      會受理後代為研提並確認資料已完成建檔後,函送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辦理初審。
 (二) 初審:
      1.由地方政府邀集該地區農委會所屬農業改良場及本署各區分署召
        開「小地主大專業農經營計畫書初審會議」,必要時得現場會勘
        。
      2.初審時需就經營計畫書內容完整性、資料正確性及申請補助項目
        之合理性進行審查,地方政府應再確認是否明列各項作物種植面
        積,依初審會議審查結果,通知農會補充缺漏文件,並彙整初審
        表(附表三),函送本署辦理複審。
 (三) 複審:
      1.工作小組:
        (1) 主辦單位:本署各業務組。
        (2) 審查委員:本署農業資材組、會計室及各業務組派員擔任。
        (3) 協辦單位:地方政府、農委會地區農業改良場及本署各區分
            署。
      2.由主辦單位定期於每年三月、五月、七月及九月邀集審查委員及
        協辦單位,召開「小地主大專業農經營計畫書複審會議」,就申
        請項目逐項審查,並提出綜合審查意見。
 (四) 核定:本署依複審決議,函復地方政府轉知農會,並副知各區分署
      。
 (五) 補助計畫研提及核定:各區分署先於農村再生基金管理系統
      http://rrfp.swcb.gov.tw/研提統籌計畫,輔導大專業農所屬農會
      於前述系統研提細部計畫送分署核定。


十三、大專業農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依「中央
      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
      點規定,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十四、大專業農申請補助案件,得依先申請先補助之原則辦理。


十五、複審會議核定補助項目或補助計畫書核定後,大專業農因故需放棄
      或變更補助者,應於本署各區分署函訂時限內,填具放棄或變更補
      助切結書(附件五),敘明放棄或變更理由,由農會據以函報本署各
      區分署備查,或辦理計畫展延。分署得依情節逕處取消補助或調整
      計畫經費,函復農會並副知本署備查。


十六、大專業農申請補助應配合下列所定事項:
 (一) 購置之補助項目必須為新品且完成組裝。
 (二)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
      使用或符合用地編定用途,設施興設倘涉及建築行為者,應依建築
      相關法規辦理。
 (三) 符合「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之農耕用機器設備及農地搬
      運車,應於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農機使用證,並
      依機種別規定申領農機號牌。
 (四) 補助購置之農機得向當地警察機關申請刻碼標示。

十七、驗收程序
 (一) 大專業農應於購置補助項目後一個月內( 以統一發票、收據之日期
      為準 ),向農會申請驗收。
 (二) 農會應於驗收時核對購買人姓名、國民身分證字號、機種、廠牌型
      式、機身及引擎號碼、農機具主要規格等,是否與出廠證明資料相
      符,購買人是否與大專業農同名。
 (三) 補助項目應在明顯易見處標示「農村再生-農糧署小地主大專業農」
      及計畫編號等文字。
 (四) 為利建檔及查核,驗收紀錄(附件六)應包含農機廠牌、型式、引擎
      號碼及本機號碼等圖片,並標明受補助者姓名、計畫編號及補助項
      目。


十八、撥款注意事項
 (一) 經驗收通過後,由農會製作請款收據正本及驗收紀錄、統一發票或
      收據、農機使用證等影本,送本署各區分署核撥補助款。
 (二) 補助項目為曳引機、聯合收穫機、插秧機、循環式乾燥機、乘坐式
      噴霧車(高架桿式)、雜糧中耕管理機(單價高於五十四萬元以上)者
      ,需加附出廠證明書及買賣合約書等影本,必要時加附原廠出廠證
      明。


十九、查核作業
      補助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列管查核,
      受補助者不得拒絕本署各區分署查核設備利用情形。
 (一) 查核小組:本署各區分署邀集地方政府及農會等單位組成查核小組
      。
 (二) 查核對象:依本作業規範補助農機設備之大專業農。
 (三) 查核項目及時間:
      1.補助項目單價高於五十萬元(含)以上者:驗收後第二年內,辦理
        第一次查核;另依行政院主計處「財物標準分類」規定,於該補
        助項目最低使用年限,不定期再查核一次,總計二次。
      2.補助項目單價高於二十萬元且未達五十萬元者:以各鄉鎮大專業
        農補助戶數至少百分之五及不得少於二戶之原則,於每年十一月
        底前進行現地抽查,每戶至少抽選一項,可併同前目作業辦理。
 (四) 查核方式:
      1.由各區分署會同地方政府及農會,至大專業農住處或經營田區現
        地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填報於「農糧署○區分署大專業農補助設
        備查核表」(附表四);本表由分署留存備查。
      2.由各區分署彙整查核結果,填報「農糧署○區分署小地主大專業
        農補助設備查核彙報表」(附表五),寄送本署主管業務組。


二十、補助項目未達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最低使用年限前
      ,大專業農仍應善盡管理養護之責,未經本署各區分署書面同意,
      不得逕自變更使用。財產管理規定如下:
 (一) 毀損:補助項目自驗收後五年內查有毀損者,大專業農應於查核日
      起三個月內完成修復,如其損毀致失去原有效能無法修復或可能修
      復但不符經濟效益者,應以重新購置同補助項目之同廠牌、同規格
      且性能相當產品抵充為原則。無法重新購置者,應返還補助款,且
      自本署各區分署函文通知日起一至五年內,不得申請本作業規範各
      項補助。
 (二) 遺失、失竊:大專業農應善盡保管責任,補助項目自驗收後五年內
      ,如發生遺失、失竊等情事,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協查,並通知
      農會或地方政府函報本署各區分署備查。經查核無法提供報案三聯
      單或未報本署各區分署備查者,應返還補助款,且自分署函文通知
      日起一至五年內,不得申請本作業規範各項補助。
 (三) 轉售或轉讓:補助項目自驗收後五年內均不得轉售;大專業農因人
      事變化、土地買賣等不可抗力之情事退出本政策輔導,有轉售或轉
      讓之必要,需報請本署各區分署同意始得辦理,如有所得應按補助
      比率繳還。經查獲擅自轉售、逕自轉讓或受補助購買後即刻意解除
      百分之三十以上擴大面積約定者,除應返還補助款,且自本署各區
      分署函文通知日起一至五年內,不得申請本作業規範各項補助。
 (四) 補助款返還之計算方式為原補助金額扣除折舊後之餘值,其折舊公
      式為:
      1.折舊=(原購置金額-殘值)÷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
        限×實際補助比例
      2.殘值=原購置金額×1%
      3.實際補助比例=補助金額/原購置金額


二十一、大專業農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前完成計畫,如有執行成效不
        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提供虛偽不實、隱匿資料、以詐騙或其
        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款之情形者,各區分署應停止補助,大專
        業農需返還補助項目全額補助款,且自本署各區分署函文通知日
        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作業規範所定各項設備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