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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人事室暨所屬人事機構甄選外補人員作業規定
民國 94 年 04 月 08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人事室(以下簡稱本會人事室)人員暨所屬一級機
    關人事機構人事主管職務出缺,如經本會人事室主任(以下簡稱主任
    )核定,應業務需要對外甄選人員時,由本會人事室將簽奉核可之人
    員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登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全球資訊網「事求
    人」通報,通報及報名時間 3 至 7 日。報名以通信方式為之,報名
    截止後,本會人事室將報名人員資料彙整填具應徵人員簡歷名冊(格
    式如附件二),並對應徵人員予以資績評審並辦理面談,必要時得舉
    行測驗,並就審核結果遴選 3 至 5 名合於資格人員,填具甄選外補
    人員評審表(格式如附件三),並依積分高低或資格條件造列甄選外
    補人員甄審名冊(格式如附件四),檢附有關資料,報請主任交付本
    會人事室暨所屬人事機構甄審委員會評審。


二、本會人事室所屬二級機關人事機構人事主管/人事機構人事佐理人員
    職務出缺,其一級機關人事機構/用人機構於考量業務需要,擬對外
    甄選人員時,即填具職務出缺辦理外補建議表(格式如附件五)及外
    補人員申請書函報本會人事室經主任核可後,由用人機構將外補人員
    申請書登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全球資訊網「事求人」通報,通報及報
    名時間為 3  至 7  日。報名以通信方式為之,報名截止後,用人機
    構將報名人員資料彙整填具應徵人員簡歷名冊,並對應徵人員予以資
    績評審並辦理面談,必要時得舉行測驗,並就審核結果遴選 3  至 5 
    名合於資格人員,填具甄選外補人員評審表,並依積分高低或資格條
    件造列甄選外補人員甄審名冊,檢附有關資料函報本會人事室,再報
    請主任交付本會人事室暨所屬人事機構甄審委員會評審。


三、前項面談、測驗、資績評審配分比例及資績評審選項規定如下 :
(一)辦理面談、資績評審時,面談佔 70 %、資績評審佔 30 %。
      資績評審選項包含考試、學歷、年資、考績、獎懲等 5  項,依本
      室暨所屬人事機構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共同選項之評分標準
      40  分之 75 %計算。
(二)面談、測驗、資績評審同時辦理時,面談佔 56 %、測驗佔 20 %
      、資績評審佔 24 %。
      資績評審選項包含考試、學歷、年資、考績、獎懲等 5  項,依本
      室暨所屬人事機構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共同選項之評分標準 
      40  分之 60 %計算。


四、甄審會評審後,依規定報請主任核定之。
    主任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
    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五、本規定自核定之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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