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措施依據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
二、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後之活動項目依下列規定:
(一)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之非我國籍漁船(以下簡稱 FOC 漁船):
以港口卸魚、港內轉載、補給或維修漁船為限。
(二)非 FOC 漁船:以港口卸魚或補給為限;其為經許可轉載我國漁
船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者,得從事港內轉載。
三、非我國籍漁船之進出港船員名冊,除依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
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外,並應載明船員登船港口及登船
日期。
四、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後至出港離境之期間,該船及船上之非我國
籍船員及大陸地區漁船船員(以下合稱非本國籍船員)活動範圍限於商
港管制區內,並應依防疫措施作業流程(如附件1 )辦理。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FOC 漁船僱用之非本國籍船員得申請入境,依「我國人投資經營
外籍漁船(FOC) 僱用非本國籍船員進港入境三日內採檢離境處
理措施」(附件2)進行PCR核酸檢測後搭機離境,或依「我國人
投資經營外籍漁船(FOC) 僱用非本國籍船員進港快速離境處理
流程」(附件3)不進行 PCR ,直接赴機場搭機離境,不得於我
國境內滯留。
(二)FOC 漁船進港活動項目為維修者,該船應先在商港管制區內完成
航政、關稅、移民、防疫、檢疫等檢查,全部船員應離船依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進行居家檢疫,漁船
始得移泊至修造船廠。非本國籍船員於完成居家檢疫後,須返回
修造船廠,俟 FOC漁船維修完竣後隨船出港(防疫措施作業流程
同附件1)。
(三)第一款離境人員倘有確診個案者,該 FOC漁船船上接觸者得申請
入境進行居家檢疫,完成後搭機離境,或返回漁船隨船出港。
五、非我國籍漁船停泊於商港管制區時,其經營者應負責監督所僱用之非本
國籍船員確實遵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港埠防疫 COVID-19 (武漢
肺炎)作業指引」防疫規定;並應確實掌握船員行蹤,限期離境之船員
不得發生滯留情事。
六、非本國籍船員下船離境或居家檢疫者,FOC 漁船經營者或委任之船務代
理應於船員移動期間安排適足人力及妥適交通工具,監管船員移動,確
保船員遵守本措施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相
關防疫規定,並全程戴口罩、不得至公眾場所與其他民眾接觸。
FOC 漁船經營者或委任之船務代理於船員居家檢疫期間,應每日督導所
轄船員量測及記錄體溫等居家檢疫資料,填寫居家檢疫每日健康查核表
(同附件1-3 )電郵提送本會漁業署。
FOC 漁船經營者或委任之船務代理於船員集中檢疫期間,應每日至少抽
訪關懷一次,並填寫集中檢疫抽訪關懷單(同附件2-4) 電郵提送本會
漁業署。
七、FOC 漁船船上倘有確診個案或疑似確診個案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船上人員不得任意離船,禁止與他船他人接觸,不得有岸上人員
登船補給或維修。
(二)經營者或其委任之船務代理應提交防疫應處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
同意後,船上人員始得依第四點第三款申請離船入境,漁船方得
繼續在港內作業或依規定移泊,防疫應處計畫須包含下列項目:
1、船上人員自費採檢計畫、隔離安排及隔離期間篩檢計畫。
2、漁船清潔消毒計畫。
3、漁船如須接續航程,無法在我國港口處理接觸者,漁船經營者或
其委任之船務代理應提交不留臺處理聲明及船上防治措施等書面
資料。
八、FOC 漁船進港活動項目為進修造船廠區維修者,其經營者應遵行下列事
項:
(一)漁船維修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需延長維修期間者得申請展延,
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最多一個月。漁船僱用非本國籍船員已全
數離境者,維修期間不受限制。
(二)於所有船員離船居家檢疫後,應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發布之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船舶靠泊防疫措
施與船員健康監測指引」進行船舶整體環境清潔消毒,並將船舶
清潔消毒照片(應清楚顯示漁船船名標示及拍攝時間)電郵提送
本會漁業署。
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邊境嚴管措施期間,FOC
漁船僱用非本國籍船員依第四點第二款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者,應檢附完
整施打至少兩劑新冠肺炎(COVID-19)疫苗(嬌生疫苗至少 1劑)接種
紀錄。
邊境嚴管措施實施前已進港之 FOC漁船,其非本國籍船員已完成居家檢
疫程序欲搭機離境者,由該船經營者或其委任之船務代理檢具該等船員
護照影本及居家檢疫單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由主管機關通報相關單
位協助辦理搭機離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