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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豬隻運輸死亡保險投保規定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一、投保標的物
投保標的物為飼養場運輸豬隻。


二、承保範圍
豬隻投保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
列入承保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受傷、畸形、惡癖、發育不全或罹患疾病。
  (二)所有權不明。
  (三)未接受政府指定之家畜傳染病預防注射。
  (四)同一豬隻已向其他保險人投保運輸死亡保險。


三、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生效日自核保當月一日起算。因情形特殊經被保險
人及保險人雙方協議同意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得另以短期方式辦理。
前項保險期間內,其運輸期間自被保險豬隻裝上運輸工具起,迄運抵目的
地卸下運輸工具止。被保險豬隻在交易前死亡或發生緊急屠宰之保險事故
,能證明係因運輸所造成者,視為運輸期間發生。


四、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依中央主管機關頒布之「家畜保險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基準
」,按運輸距離及保險等級所訂之保險金額投保。


五、保險費
依中央主管機關頒布之「家畜保險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基準」,計算
運輸距離及保險等級之保險費。保險費由政府補助五成,被保險人自行負
擔五成。


六、理賠金額
  (一)理賠金額之計算,按運輸距離及保險等級之保險金額全數理賠。如
      係緊急屠宰者,應依保險金額扣除被保險豬隻經屠宰販售所得價款
      後,給予理賠。
  (二)總理賠金額無限制,但遇個案發生重大理賠事故時,次年度得由被
      保險人及保險人雙方協議訂定總理賠金額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