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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各種準備金提存規定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一、家畜保險之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提存下列各種準備金:
   (一)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
   (二)賠款準備金。


二、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應就當年度自留保險費總額按月依保險期間尚
    未經過之月數比例提存。


三、賠款準備金,已報未付保險賠款應依實際相關資料估算提存;未報保
    險賠款,應按其滿期保險費百分之一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