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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最低基金額基準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家畜保險類別 最    低    基    金    額
單位:新臺幣元
家畜基數
(承保農會轄區可保頭數)
承保農會 再  保  農  會
縣(市)農會 直轄市農會 全國或省農會
縣農會 市農會
乳牛死亡保險 500頭未滿 35,000 70,000 50,000 80,000 300,000
500頭以上 60,000
豬隻死亡保險

豬隻運輸死亡保險
 8,000頭未滿 25,000 200,000 100,000 300,000 850,000
   8,000頭以上,
20,000頭未滿
35,000
20,000頭以上 80,000


說明:
(一)最低基金額由農會保險部公積金提撥,如不足時由農會公積金提撥。
(二)各級農業合作社之家畜保險最低基金額,比照各級農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