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精省概括承接原臺灣省業務,保障漁業安全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業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漁業署 (以下簡稱本署) 辦理。
三、總噸位未滿一百之動力漁船(舢舨、漁筏)之所有人,投保漁船保險
(含附加火險),依下列規定補助保險費:
(一)總噸位未滿二十者,補助全年保險費新臺幣四千元。
(二)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五十者,補助全年保險費新臺幣六千元。
(三)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者,補助全年保險費新臺幣八千元。
漁船保險應繳納保險費低於前項補助金額者,以應繳納保險費金額為
補助上限。
娛樂漁業漁船,準用前二項規定。
四、保險人承保漁船保險後,應於保險期間內檢附請撥明細表及下列書件
,向本署申請保險費補助款:
(一)保險單副本。
(二)要保書影本。
(三)漁業執照影本。
(四)船舶檢查證書或小船執照影本。
(五)領款收據。
保險費補助款有退補情形者,應檢附批單及保險單影本,辦理退補事
宜。
五、各縣 (市) 政府及各級漁會,應勸導並協助動力漁船所有人投保漁船
保險。
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