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公、私有林經營管理
,整合公私部門資源,營造健康優質森林,以永續經營理念,發揮林
產物生產、國土保安、生態環境保育及生物多樣性等功能,輔導森林
經營者,依據不同土地使用類別容許項目,進行林、農、牧與遊憩等
多元經營,以達成兼顧森林環境保育、林業經濟發展等多方效益,特
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輔導適用之土地區位如下:
(一)國、公、私有林地或出租造林地。
(二)從事林業經營之農牧用地。
(三)其他容許林業使用之土地。
三、經營之項目如下:
(一)永續林業經營:發展公私有林永續經營,培育優質高價值林木,
提升經營收益。
(二)國產材加值利用:發展國產材利用技術,導入文創及創新產品加值
利用,提升國產材、疏伐木、枝梢材等林產物之利用價值。
(三)發展林下經濟:輔導林主符合土地容許使用規定進行林下經濟栽植
,增進短期收益。
(四)建構林產產銷鏈:建立國內木質及非木質之原料或產品之產銷鏈,
提升生產競爭力及國內供需之自給率。
(五)其他經本局審認具有政策性、前瞻性、指標性之經營項目。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
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依本作業規範提出之森林經營計畫書,應依森
林經營計畫審查程序(如附件1)由本局核定之。必要時,本局得邀集專
家學者或委託林業技師協助。
五、前點之森林經營計畫書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計畫土地面積須超過三十公頃。
(二)符合第三點經營之項目。
(三)已依森林資源狀況,進行森林資源清查盤點。
(四)計畫執行期程為五年一期。
前項森林經營計畫書之實施,由本局視實際經營情形,逐期核定。計
畫執行期程,如有異動,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經政府立
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應敘明理由及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局林區管理處初審通過,
並依森林經營計畫審查程序辦理。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局林區管理處應就轄內農民團體、經政府立
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輔導之事項如下:
(一)森林經營技術指導及諮詢:
1.森林經營管理技術:營林週期規劃、造林作業、森林撫育作業、森林
伐採作業及更新作業等。
2.林木生產及加工利用技術:森林材料利用、木材文創加工及加值生產
利用等。
3.林下經濟經營技術:林下經濟作物規劃及其經營管理等。
4.林產品產銷鏈資訊平臺之建立:森林經營技術、林木生產及加工利用
技術、林產品銷售媒合、產銷鏈整合及林產品供需等。
(二) 協助林業生產團體或組織,依合作社法成立林業合作社。
(三) 協助並整合造林、伐採及採運許可或水土保持計畫、天然災害救助
等申請。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
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國內大學森林相關科系或實驗林管理處得依
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於「農業計畫管理系統」
研提補助計畫,並依補助計畫審查程序(如附件2)審查核定,始予補助
。
八、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林木、竹之育苗、造林、撫育修枝、伐採收穫(含森林副產物採取)
、造材、集材、運材、貯存、木(竹)材分等及林產物初級加工生產
等所需林業機具。補助不超過售價二分之一為原則,最高三百萬元
。
(二)設置林產物初級加工生產所需林業機具場所,須取得土地及林業設
施(機具室)建築合法使用,補助最高三百萬元。但林業設施(機具室
)興建及修繕,不予補助。
(三)辦理公私有林經營、林產產銷輔導及防治資材,以林業、林產之相
關單位為限,依計畫性質、地點、範圍與規模等,以不超過二分之
一為原則,最高補助五十萬元。
(四)前瞻性、政策性或指標性之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育、造林綠化及利用
計畫,依所需經費核實補助。
(五)林產物產銷追溯及產銷履歷認驗證:
1.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辦理。
2.大專院校之實(試)驗林、依合作社法成立之林業合作社或農會參加林
業相關驗證者,補助參與驗證費用以不超過驗證費用二分之一為原則
。
3.農業企業機構、農民團體、森林所有人參加優良農產品林產品項目之
驗證者,補助驗證費用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最高十萬元;參加
國產木竹材產銷履歷之驗證者,補助驗證費用,以不超過三分之二為
原則,最高十萬元。
4.學校、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團體為輔導、建置及執行
林業相關驗證制度者,依所需經費核實補助。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
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依本局核定之森林經營計畫執行公私有林
造林、撫育及管理,或國內大專院校森林相關科系、實驗林管理處
檢附經營計畫執行轄區造林地新植、撫育及管理等作業之補助額度
如下:
1.喬木類造林地新植、撫育:
(1)新植:造林年度為第一年之造林地,補助每公頃十二萬元。
(2)撫育:造林年度為第二年至造林第六年期間之造林地,補助每年每
公頃四萬元。
2.竹林類撫育:竹林整理,不含採筍用途且非採皆伐作業,補助每年
每公頃二萬元。
3.疏伐作業:
(1)搬出利用:每案疏伐材積須超過五十立方米,補助每立方米九百元
,最高五百萬元。
(2)不搬出利用:每案補助每公頃二萬元,最高一百萬元。
4.造林育苗:以自有苗圃場域者為限,造林樹種育苗(含採種)每案
新培育每株二十五元,撫育留床苗每株十元,最高二百萬元,每案
苗木培育補助最長三年。
5.受補助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補助。
(七)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組織
、林農依本局核定之森林經營計畫執行森林產業作業道之修築或新設
,或國內大專院校森林相關科系、實驗林管理處檢附經營計畫執行轄
區森林產業作業道之修築或新設,補助額度如下:
1.水土保持計畫申請:
(1)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新設森林產業作業道之選線須經林業技師或森
林經營專家審認,每案補助費用以不超過核定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最高六萬元。
(2)水土保持計畫:新設森林產業作業道之選線須經林業技師或森林經
營專家確認,每案補助費用以不超過核定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最
高一百萬元。
2.森林產業作業道修築或新設:
(1)森林產業作業道包含供臨時性經營之森林作業道及供永久性經營之
林業作業道,均無固定基礎,其補助長度上限如附件三。
(2)森林作業道:執行路面夯實、邊溝與橫向簡易排水溝施作,補助每
公尺五百元。
(3)林業作業道:
①路面修築或新設施作:執行路面夯實、邊溝與橫向簡易排水溝施
作,補助每公尺一千元。
②路面常態性維護:補助每公尺二百元,每年一次為限。
③鋪設級配砂石:補助每平方公尺一百元。
④強化路基之塊石:塊石表徑以五十至一百公分為原則,補助每平
方公尺五百二十元。
3.森林產業作業道水土保持設施:
(1)上邊坡擋土牆及下邊坡基礎強化:採用自然資材為限,補助每公頃
四萬八千元,長度未達四百公尺者,按實際長度補助每公尺一百二
十元。
(2)木製沉砂池:補助每處五千元。
(3)排水用之涵管:補助每處四千四百八十元。
(4)其他林業經營必要之水土保持設施:補助費用以不超過核定經費二
分之一為原則。
4.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辦理,其補助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表,除第一
級不予補助外,補助比率依級別以不超過百分之八十五、百分之八十
九、百分之八十九點五、百分之九十為原則。
5.受補助範圍不足一平方公尺或長度不足一公尺者,按比例補助。
(八)其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補助項目。
前項各款補助項目之補助對象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辦理,補助計畫以每年申請一次為限,並由本局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定
期輔導、查證,以為次年或往後申請補助之依據。
九、依本規範研提之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駁回其申請:
(一)未符合第四點規定要件。
(二)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
(三)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其得補正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或未依應補正事項完成補正。
(四)補助計畫之範圍非屬容許林業使用之土地區位。
十、依本規範核定之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其補
助,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補助單位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且
自本局函文通知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本作業規範所定各項補助。但
因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者,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成效不佳。
(二)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檢附虛偽不實。
(三)隱匿、偽造、變造、以詐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款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