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葡萄牙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
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之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牛瘟(Rinderpest)、
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 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非洲豬瘟( African swine fever)、馬鼻疽(Glanders)、高病原
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igh pathogenicity avian influenza)、新城
病( Newcastle disease)及狂犬病(Rabies)等動物傳染病非疫區
之國家(地區)如表一「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一覽表」
;未列於表一之國家(地區)屬於疫情不明或已發生疫病等國家(地
區),其檢疫物輸入依「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及其他檢疫
法規中疫區相關規定辦理。
二、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發生之國家(
地區)如表二,該等國家(地區)之牛、肉骨粉、肉粉、骨粉、禽肉
粉、血粉、飼料用動物油脂、飼料用動物油渣或其他可傳播牛海綿狀
腦病之動物性產品及牛血清禁止輸入。但經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審
查通過並核准輸入者,不在此限。
三、本公告生效日(不含)前已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動物及動物產
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