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統籌規劃農業部門因應氣候變遷
政策,推動農產業調適及減緩溫室效應作為,整合跨機關協調相關事
務,特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以
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政策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二)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預算之管理及預算編擬先期作業。
(三)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示範計畫與跨域整合加值計畫之策劃
及推動。
(四)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相關計畫之審核及考核。
(五)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整體推廣宣導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跨部會協調溝通事項。
(七)其他有關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規劃推動事項。
三、本辦公室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
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 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任之:
(一)企劃處、畜牧處、輔導處、科技處、國際處之處長,農糧署、漁業
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農業金融局、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田
水利署、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之首
長。
(二)學者專家四人以下。
前項第二款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任之,外聘委員續聘
以一次為限。
四、本辦公室原則由召集人每年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得邀請產、官、學
界相關學者專家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辦公室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另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亦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六、本辦公室置執行長一人,綜理本辦公室業務,另置成員若干人,均由
本會或所屬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之。
七、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八、本辦公室於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時,一併檢討業務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