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 日生效。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詳見附件「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