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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主  旨:
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
日生效。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詳見附件「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