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農民契作種植硬質玉米,特
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硬質玉米,係指成熟時,植株苞葉枯黃,玉米籽粒質
地堅硬,顏色為黃色、橙色或紅色,可作為飼料、食品加工或玉米澱
粉用。
三、適用本作業規範之農地:
符合本會「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農地。契作農地以八十三年至
九十二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期間任何一年當期作曾種稻或種植保價
收購雜糧或契約蔗作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
案者。
四、契作獎勵金核發基準:
(一)符合本點第(二)、(三)款繳售數量規定者,每期作每公頃核發契作
獎勵金六萬元;未達規定數量者,按實際繳售數量比率核發契作獎
勵金。
(二)西部地區以鄉(鎮、市、區)為單位,一零一年期具栽培實績者,
每期作每公頃硬質玉米繳售數量應達三千五百公斤,其餘地區應達
二千五百公斤;東部地區(含宜蘭、花蓮及台東)應達二千五百公
斤。
(三)以有機或友善環境方式耕作之契作硬質玉米(需符合第六點第 (二)
款第五目申報方式規定),每期作每公頃硬質玉米繳售數量應達二
千五百公斤。
五、各地區契作硬質玉米之受理申報須配合種稻、轉(契)作、生產環境
維護措施之申報期同時辦理。
六、申報方式及審核:
(一)農會受理申報及初審
1.農會受理契作硬質玉米申報,應與種稻、轉(契)作、生產環境
維護措施等業務同時辦理,由農地之現耕人向戶籍所在地農會申
辦,農會不得拒絕。惟農民戶籍所在地無農會或受限地區特殊因
素致無法受理申報者,由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協調公所或其他農會辦理。
2.農民申報契作種植硬質玉米應填具申報書(附表一),鄉(鎮、
市、區)農會應依據「資料檔」所列基期年及農民承租農地辦理
租賃契約等資料審查。如有發現資料不符者,應通知農民提供有
關證明文件(影印本)予以更正。
(二)申報種類及檢附文件
1.申報種類分為與農會契作、自行與廠商契作、自有土地( 含租賃
土地 )種植硬質玉米供自行餵飼使用(以下簡稱自產自用)、自行
加工銷售食用(以下簡稱自行加工),農民申報時應於申報書註記
聲明。
2.農民自行與廠商契作者,申報時應檢附收購契約證明文件(範本
如附件一)。
3.農民自產自用者,申報時應檢具「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
養登記證」文件。
4.農民自行加工者,申報時應檢具加工室(廠)之工廠登記證或加
工室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並出具供自行加工使用與不得要求政府
機關協助處理產銷之切結證明文件。必要時農會或農糧署(含各
分署)人員得前往加工室(廠)查證。
5.農民採有機或友善環境方式耕作者,申報時應檢具有機驗證(含
轉型期)或友善環境耕作證明文件 (包含農民姓名、聯絡地址、
土地地段(號)、面積、作物別、有效期間或登錄日期等 ),並出
具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產銷之切結證明文件。若申報時尚
未取得當年度友善環境耕作證明文件,得以前一年度文件替代,
惟應於當期作結束前補附當年度文件。
6.自行與廠商契作、自產自用、自行加工者,於籽實收穫時,應檢
附農會或民營地磅站(非自有地磅)之過磅紀錄或由農會會同過
磅過程之紀錄,憑以申請契作獎勵金。
(三)出(入)耕之處理
1.農民申報之土地不在戶籍所在地時,應請其在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農會辦理申報,並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
農會填具「出耕他鄉(鎮、市、區)申報種植契作硬質玉米面積
移送表」(附表二),連同農民之申報書影本、出耕勘查清冊,
分送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分署指定之統
籌辦理農會,並副知有關分署。
2.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分署指定統籌辦理
之農會收到其他鄉(鎮、市、區)農會所送之移送表、農民申報
書影本及出耕勘查清冊後,應在期限內實地勘查申報土地之實際
種植情形,並將勘查結果填載於出耕勘查清冊及核章後,將出耕
勘查清冊及移送表分別送還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
及有關分署。
3.農民辦理跨縣(市)出耕者,戶籍所在地農會應連同申報書影本
、出耕勘查清冊、移送表及耕作錄等相關資料,移送土地所在地
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分署指定統籌辦理之農會,並由
該農會代農民簽訂銷售契約、辦理勘查及受理農民繳交籽實。農
民辦理縣(市)內出耕者,前述作業由當地分署協調相關農會辦
理。
(四)申報面積之更正
農民實際種植面積如與申報內容有所差異,應於土地所在地鄉(鎮
、市、區)公告之轉(契)作期前填具申報書(附表一)向原申報
之鄉(鎮、市、區)農會辦理更正。經勘(抽)查發現不符者,均
不得受理補辦更正,並應依規定辦理。
(五)勘查及查對
1.已變更為固定使用、水(漁)池或長期作物之面積,應於農民耕作
資料檔內可耕面積中予以扣除。
2.鄉(鎮、市、區)農會應配合當地轉(契)作期於硬質玉米收穫前
一個月,逐筆勘查硬質玉米種植情形,並於勘查清冊(附表三)
內加註勘查紀錄及簽章。
3.勘查時應注意硬質玉米植株高度等生育狀況,業已廢耕、無種植
事實、間作雜糧及以撒播方式種植、或生育不良植株矮小、存活
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等,認屬不合格之農地,其面積應予扣除。
4.分署於接獲鄉(鎮、市、區)農會之勘查結果後,應會同鄉(鎮
、市、區)農會依勘查清冊抽(復)查至少百分之三,並督促鄉
(鎮、市、區)農會依勘查結果修正相關資料。
七、契作硬質玉米之處理:
(一)農民與農會契作種植硬質玉米者,農會應協助農民將硬質玉米銷售
至市場,並參考市價訂定銷售價格,及代農民簽訂銷售契約。
(二)前款之銷售契約,應明訂履約規範、銷售價格及提貨期限等相關事
項。
(三)契作生產之硬質玉米全數由訂約雙方依契約使用或銷售,訂約雙方
須自行處理產銷事宜,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
八、契作獎勵金之匯撥:
(一)鄉(鎮、市、區)農會依勘查及分署抽(復)查結果,及農民繳售
乾玉米粒數量填具契作獎勵金發放清冊(附表四),送本署當地分
署審查,並由分署核撥資金至鄉(鎮、市、區)農會設置之相關專
戶,鄉(鎮、市、區)農會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獎勵金轉入申報農
民指定之存款帳戶。
(二)分署應於每期作收購結束後1 個月內,查核轄內農會資金專戶價款
匯入個別農民帳戶情形,抽查比率應達轄內契作農戶數百分之二以
上。每次資金查核結果應填列相關報告表(附表五)各二份,一份
存查,一份送農糧署備查。
(三)農民係出(入)耕者,耕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
分署指定統籌辦理之農會,應將勘查結果及繳售數量等資料送回原
受理申報單位,據以轉請當地分署辦理審查與核撥契作獎勵金。
(四)農民契作對象非為農會者,應檢附該期作硬質玉米銷售數量證明文
件向鄉(鎮、市、區)農會申請契作獎勵金。
(五)本署各地分署於獎勵金發放結束後應填具執行情形表(附表六)送
本會農糧署備查。
九、違反規定之處理:
經查獲農民之農地有申報不實情事者,申報不實面積除當期作不予核
發契作獎勵金外,並停止次年同一期作辦理保價收購稻穀、稻作直接
給付及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給付之資格。
十、契作硬質玉米遭受天然災害時,倘經勘查不合格確係生育期間遭受天
然災害,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鄉
(鎮、市、區)農會、農業改良場及本署當地分署會同勘查認定屬實
者,仍得核發全額契作獎勵金。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 已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硬質玉米受災情形經政府核定
符合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條件者,得由分署逕行核定;未符合農
業天然災害現金助助條件,但經會勘認定災害屬實者,由分署彙整
報本會農糧署核備。
(二) 未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鄉(鎮、市、區)農會得視當地
災害情形,邀集相關單位會勘,認定受災屬實,由分署報本會農糧
署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