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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漁船幹部船員相關類科同等訓練驗證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07 日
一、本要點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領有交通部核發一等船長適任證書或考試院核發航海人員一等船長、
    甲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者,視同一等船長訓練合格。


三、具下列資格之一者,視同一等船副訓練合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漁撈、漁業、航海科、系畢業,曾在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擔
      任漁航工作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漁撈、漁業、航海、漁
      航技術科畢業,曾在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一年以
      上,有證明文件。
(三)領有交通部核發一等大副、二等船長適任證書或考試院核發航海人
      員一等大副、二等船長、甲種大副、乙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


四、領有交通部核發一等船副、二等大副適任證書或考試院核發航海人員
    一等船副、二等大副、甲種二副、甲種三副、乙種大副、丙種船長考
    試及格證書者,視同二等船長訓練合格。


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視同二等船副訓練合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漁撈、漁業、航海、漁
      航技術科畢業,曾在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六個月以
      上,有證明文件。
(二)領有交通部核發二等船副、三等船長、三等船副適任證書或考試院
      核發航海人員二等船副、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乙種二副、乙種三
      副、丙種大副、丙種二副、丙種三副、正駕駛、副駕駛考試及格證
      書。


六、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漁撈、漁業、航海、漁航
    技術科畢業,曾在漁船擔任漁航工作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視
    同三等船長訓練合格。


七、領有交通部核發一等輪機長適任證書或考試院核發航海人員一等輪機
    長、甲種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者,視同一等輪機長訓練合格。


八、具下列資格之一者,視同一等大管輪訓練合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輪機、輪機工程、機械與輪機工程科、系畢業,曾在主機推進動
      力七五○瓩以上漁船擔任輪機工作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領有交通部核發之一等大管輪、二等輪機長適任證書或考試院核發
      航海人員一等大管輪、二等輪機長、甲種大管輪、乙種輪機長考試
      及格證書。


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視同一等管輪訓練合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以上學校輪機、水產輪機科畢業
      ,曾在漁船擔任輪機工作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領有交通部核發之一等管輪、二等大管輪適任證書或考試院核發航
      海人員一等管輪、二等大管輪、甲種二管輪、甲種三管輪、乙種大
      管輪考試及格證書。


十、領有交通部核發之二等管輪、三等輪機長、三等管輪適任證書或考試
    院核發航海人員二等管輪、三等輪機長、三等管輪、乙種二管輪、乙
    種三管輪、正司機、副司機考試及格證書者,視同二等輪機長訓練合
    格。


十一、領有交通部核發二等無線電子員適任證書者,視同無線電子員訓練
      合格。


十二、領有交通部核發通用值機員適任證書者,視同普通值機員訓練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