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網路購物促銷、海外市場拓銷及擴大行銷獎
勵措施,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申請網路購物促銷國產農產品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獎勵對象: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電子商務平臺業者(以下簡稱申
請人)。
(二) 受理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三) 獎勵基準:網路購物促銷國產農產品獎勵基準如附表一。
(四) 申請程序:
1、申請人於本會公告實施期間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切結書、預定工作
進度表及預期效益、提報販售產品之品項表、公司合法登記證明
文件影本及完整線上金流及物流之佐證資料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
2、經本會審查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
3、核定辦理獎勵者,由申請人檢附訂購單或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
影本、獎勵金彙整表、出貨事實之憑證等資料向受理單位提出申
請。經本會審查通過後,由受理單位撥付獎勵金至申請人指定之
帳戶。
相關產業公協會配合本會政策性需求,辦理網路購物促銷宣傳廣告
、媒合會及其他相關工作者,得檢附相關計畫向本會提出申請,由
本會依其性質、時間、地點及規模等事項核定補助項目、額度。
三、申請海外市場拓銷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獎勵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相關產業公協會、農漁民團
體及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二) 受理單位:本會。
(三) 獎勵基準: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農產品海外通路促銷活動,每案以新
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為上限。
2、各相關產業公協會、農漁民團體及財團法人:
(1) 於海外連鎖超市或通路辦理促銷活動,每促銷點每日以五萬元
為上限;每案總獎勵金額以五百萬元為上限。
(2) 辦理產品發表會、記者會或貿易洽談會,每場次以八十萬元為
上限。
(3) 刊登臺灣農產品整體形象廣告,依實際辦理情形,核實獎勵。
(四) 申請程序:
1、申請人就受疫情衝擊影響情形,評估並整合相關產業農民、團體
與業者需求,針對目標市場及品項擬定相關加強海外市場分散及
拓展計畫內容,以書面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並檢附符合本會農業
計畫管理系統及格式研提之計畫。
2、經受理單位審查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計畫審查之結果。
3、核定辦理之計畫,由申請人檢具發票或領款收據並註明計畫名稱
、計畫編號、銀行名稱、匯款戶名及帳號逕寄本會核撥獎勵金。
配合本會政策性需求,辦理專案性農產品海外試銷拓訪、促銷、廣告
、宣傳活動、研究及相關工作者,得檢附相關計畫向本會提出申請,
由本會依其性質、時間、地點及規模等事項核定補助項目、額度。
四、申請海外市場擴大行銷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獎勵對象:
1. 海外行銷獎勵:
(1) 水果:我國合法設立並具有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
(2) 花卉:我國合法設立並具有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或一百零
八年間具連續六個月以上花卉出口實績之法人、團體或個人。
2. 外銷生產成本獎勵:外銷農產品之生產者。
(二) 受理單位:
1. 水果:台灣蔬果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2. 花卉:
(1) 切花(葉)類:台灣花卉輸出業同業公會。
(2) 國蘭:台灣國蘭產銷發展協會。
(3) 蘭科植物瓶苗與種苗(國蘭、切花除外):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
會。
(4) 馬拉巴栗類園景觀葉盆栽:中華盆花發展協會。
(5) 空運包艙獎勵:台灣花卉輸出業同業公會。
(6) 外銷生產成本獎勵:依其花卉種類之公協會受理。
(三) 獎勵基準:
1. 水果海外行銷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如附表二。
2. 花卉海外行銷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如附表三。
3. 外銷生產成本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如附表四。
(四)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1) 出口報單影本。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後出口水
果者,應檢附海關開立之出口報單第五聯正本(出口證明聯)。
(2) 運輸業者開立之裝運提單影本。
(3)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前出口者,申請水果獎勵應
另檢附出口植物檢疫合格證明書。但進口國無需求者,免附。
(4) 申請花卉獎勵者,應另檢附生產成本獎勵申報表。
(5) 依附表二外銷產品供貨單位屬外銷供果園者,應另檢附合作意
願書及供貨證明(提貨單)。
2. 經本會審查通過後,除外銷生產成本獎勵由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
限公司撥付外,其餘由受理單位撥付獎勵金至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