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
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適用對象為經核准進駐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本會)為協助受影響園區事業之紓困,得以
其前一年營運支出金額之一定成數為上限提供補貼,採取之補貼項目
及基準如下:
(一) 已向本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下稱本會籌備處)申請並
完成承租園區土地或廠房,且依規定按期繳納租金者,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補貼繳納予本會籌
備處之土地或廠房租金百分之五十。
(二) 已向本會籌備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且依規定按期繳納管理費者,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補貼繳
納予本會籌備處之管理費百分之五十。
(三) 已完成用水及污水納管者,且依規定按期繳納用水費及污水處理設
施及下水道系統使用費者,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補貼繳納予本會籌備處之用水費、污水處理設
施及下水道系統使用費。
(四) 符合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開始實施營
運計畫者,以專案補助計畫方式,補助執行有關強化生產競爭力或
強化拓銷競爭力之計畫,每案計畫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
限,執行期間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園區事業申請租金、管理費、水費補貼者,應填具領據(附件一)、
並附上領據所列應檢附資料,以二個月一期辦理申請為原則。
園區事業申請污水費補貼者,應填具領據(附件二)、並附上領據所
列應檢附資料,以三個月一期辦理申請為原則。
園區事業申請專案補助計畫者,應填具專案補助計畫申請表(附件三
)辦理申請。
五、本規範未盡事宜,得依照有關法令或由本會補充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