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鑑於農糧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疫情影響,致產業發展受損,爰為減緩產業衝擊並鼓勵消費者支持
國產農糧產品,強化其產業結構及持續發展,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八條規定意旨,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定紓困措施之補貼項目包含貸款利息補貼措施、花卉及種苗
業艱困經營者受僱員工薪資補貼、農民團體農業資材補貼及批發市場
國產花卉供應人管理費補貼。
前項之經辦機構或受理單位、申請作業程序如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
四。
三、本規範所定振興措施之獎勵項目如下:
(一) 包含輔導果樹、蔬菜、花卉、雜糧及特作等經營設備及產業振興活
動。
(二) 食米及米食製品市場拓展。
(三) 拓展有機農產品市場振興措施。
(四) 產銷履歷農產品包裝改善及行銷費用。
(五) 農糧產品展售行銷。
(六) 農糧產業加工輔導。
(七) 肥料供需穩定輔導。
前項之獎勵對象、受理單位等作業程序,如附件二之一至附件二之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