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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鼓勵作業及拓銷獎勵作業規範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一、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
    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受理單位: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鮪延
    繩釣協會、東港區漁會、琉球區漁會、蘇澳區漁會。

三、申請對象:領有一百零九年度或一百十年度遠洋作業許可證明書,且
    赴經濟海域以外水域捕撈大目鮪、黃鰭鮪、旗魚類、鯊魚類及鬼頭刀
    之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

四、申請條件:
(一) 經營者之漁船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至一百十年四月三十
     日止,出港赴經濟海域以外水域作業累計達三十日以上。
(二) 經營者之漁船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間,無違
     反遠洋漁業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規定。
(三) 經營者之漁船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間捕撈之
     大目鮪、黃鰭鮪、旗魚類、鯊魚類及鬼頭刀漁獲,於一百十年四月三
     十日前完成交易或轉載,並取得卸魚聲明審查決定書或轉載確認收繳
     通知書。

五、申請期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受理單位計畫日起
    至一百十年五月十五日止。

六、申請對象符合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獎勵金額依漁船噸級別計
    算,其基準如下,每船申請以一次為限:
(一) 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五十:每船新臺幣(以下同)三萬五千元。
(二) 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每船六萬五千元。
(三) 總噸位一百以上:每船十萬元。

七、申請對象符合第四點規定者,依國內外市場交易後提交之卸魚聲明書或轉
    載確認書所載大目鮪、黃鰭鮪、旗魚類、鯊魚類及鬼頭刀漁獲重量,依各
    魚種計算獎勵金額;獎勵數量上限及計算基準如下,每船各魚種合計最高
    獎勵三十萬元:
(一) 大目鮪:每公噸五千元,獎勵數量為二萬四千公噸。
(二) 黃鰭鮪:每公噸五千元,獎勵數量為一萬九千公噸。
(三) 旗魚類:每公噸二千元,獎勵數量為一萬一千公噸。
(四) 鯊魚類:每公噸五千元,獎勵數量為一萬六千公噸。
(五) 鬼頭刀:每公噸五千元,獎勵數量為二千公噸。

    前項各款獎勵數量上限,本會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之。

八、執行方法:
(一) 受理單位應敘明在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所轄
     魚市場或所屬會員漁船捕撈之大目鮪、黃鰭鮪、旗魚類、鯊魚類及鬼頭刀
     漁獲數量,研提計畫後送本會審查。
(二) 本會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統計漁船作業天數,及獎勵期間國內外市場大目
     鮪、黃鰭鮪、旗魚類、鯊魚類及鬼頭刀漁獲交易量等資訊,提供受理單位
     通知漁船經營者申請獎勵。
(三) 受理單位應每月彙整申請對象名冊、數量、金額等申請資料,送本會審查
     ;案件經本會核定後,受理單位應於核定後三十日內按核定金額撥付。

九、申請對象依本作業規範領取獎勵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應撤銷或廢
    止獎勵,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
(一) 申請對象經營之漁船所捕撈大目鮪、黃鰭鮪、旗魚類、鯊魚類及鬼頭刀等漁
     獲,無進入市場交易或轉載。
(二) 同批漁獲物重複申領。
(三) 申請對象所提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四) 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止,有違反遠洋漁業條例第
     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經本會核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