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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1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處理原則
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期強化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
    給核發之審核機制,避免支給寬濫,爰依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9條第3項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會有關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程度之評核項目如下:
(一)擔任任務編組指揮監督工作
(二)未置副主管,實際負有襄助主管之責
(三)督導辦理重要專案計畫或法案
(四)核稿或決行公文量繁重
(五)負責跨單位或對外(媒體或民意機關)溝通工作
(六)襄助重要機要事務


三、第二點有關「職責繁重」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初評:由受評人之直屬主管或主任委員指定適當之人員進行,並填
      寫評核表(如附表)及綜合評核意見後送請審查小組進行複評。
(二)複評:由本會3位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及人事主任等5人組成審查
      小組,並由主任委員指定1位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就初評意見
      進行複評及核予分數,必要時得填寫評核結果。
(三)核定:由本會人事室就審查小組複評結果,按分數高低排定順序,
      簽陳主任委員圈選。 


四、本會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支給人數及人選之評核,應確依本處理
    原則之評核項目及程序從嚴審查,除遇人員臨時職務異動或業務調整
    ,得隨時辦理外,並應配合年度簡任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增減及職責
    程度變動情形,於每年7月定期檢討,惟如年度中人員未有退離或職
    務異動情形,得不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