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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漁機申請列為貸款牌型作業須知
民國 97 年 05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八
    條規定,辦理農業發展基金農機貸款牌型審核,特訂定本須知。


二、農漁機進口商或國內製造工廠申請農漁機列為貸款牌型者,應填具申
    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具下列文件向農委會提出。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一份。製造工廠應另檢
      附工廠登記證影本一份。
(二)農漁機檢測機構或學術機構出具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文
      件一份。外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一份。國產農漁機以農委會指定
      之國內機構出具之性能測定報告為限。
(三)中文型錄一份,進口之農漁機應另附原廠型錄一份。
(四)農漁機使用保養中文說明書一份。
(五)農漁機修護中文手冊一份。
(六)農漁機中文零件表一份。
(七)承諾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三、申請列為農漁機貸款牌型案,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後,由農委會公告,
    並通知經辦貸款機構,另副知申請廠商及相關單位。


四、經核定列為貸款之牌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明屬實者,取消該牌型
    之貸款資格:
(一)農漁機發生異常故障或廠商不能及時供應零件,造成農漁民損失。
(二)廠商以其他型式冒充該型式銷售。
(三)一年內曾有三個月未能按月向農委會申報銷售臺數或申報不實者(
      申報表格由農委會訂定)。
(四)一年內無銷售實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