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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派兼公民營事業與財團及社團法人董監事人員遴派及考核要點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派兼公、民營事業及財、
    社團法人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以下簡稱董監事)人員
    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一)本會直接投資之公、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之派兼。
(二)本會或所屬機關獨資或與民間合資捐(補)助財、社團法人董監事
      之派兼。


三、遴派原則: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遴派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或財、社團法人董監事
      ,應由業務主管單位依其事業、法人之組織法律、章程規定及業務
      政策目的,並依下列原則遴擇適當人選簽奉主任委員或機關首長核
      可後,辦理相關人事作業:
       1、職務上對本會投資之民營事業機構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
          任其董監事職務。
       2、兼任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其他實際執行業務之重
          要職務(如副執行長、副秘書長層級以上職務),合計不得超
          過二個。但法令(含章程)明定之當然兼職,不列入計算。
       3、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本職異動或
          退休(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4、兼任財、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應指派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兼任。
(二)遴派非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代表本會擔任公、民營事業或財、社
      團法人董監事職務,所具專長應適合法人業務需要。
(三)遴派人員代表本會初任或續任公、民營事業或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
      ,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無論任期是否屆滿,年滿六十八歲應即
      更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因業務需要或特殊原因,簽奉主任委員核可。
       2、依行政院規定報經該院核准。
(四)遴派人員代表本會兼任財團法人董事長、執行長、總經理、院長或
      秘書長職務,不論是否具公務人員身分,初任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二
      歲,年滿六十五歲應即更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依法令或捐助章程規定,屬於當然兼職。
       2、因業務需要或特殊原因,簽奉主任委員核可。
       3、依行政院規定報經該院核准。
(五)遴派人員代表本會兼任財團法人董事長職務,不論是否具公務人員
      身分,應於官方網站公開揭露被遴派人員之姓名、任期、遴(核)派
      理由,被遴派人員應具結本人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無在大陸
      地區涉及經濟利益。
 

四、本會及所屬機關派兼董監事人員(含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本會代表)應
    遵守下列規定:
(一)親自主持或出席董監事會議,每年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七。
      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先向兼職單位請假,並依下列規定委託代理行
      使職權。但其他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1、派兼公司董監事者,得依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監事。
     2、派兼財團法人董監事人員者,得委託其他董監事;其屬本會或所
        屬機關人員派兼者,並得委託本職機關之職務代理人。
(二)於出席董監事會議或行使相關職權後,應就議程中重大事項之內容
      及結論儘速書面陳核,並會知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三)遵守政府法令與組織法律及章程規定,配合政府政策善盡職責,並
      適時提供有關業務運作改進之建言。
(四)督導或監督所兼任法人遵守政府法令、本會政策及法人章程規定。
(五)對於兼任法人之各項規章制度,應促請其定期檢討,遇有未盡完善
      之處,並應指導其改善。


五、考核原則(含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本會代表人員之考核):
(一)本會各業務主管單位與所屬機關,應於每年就派兼人員出席董監事
      會議情形及執行職務績效作綜合考核。必要時,並可辦理專案考核
      。但就任未滿半年者,不予考核。
(二)前款之考核結果,除作為續予派兼之參考外,著有貢獻者,得由本
      (兼)職機關酌予適當獎勵。
(三)派兼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解除兼任職務:
     1、職務異動不宜兼任。
     2、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3、違反本會業務政策或政府法令。
     4、其言行危害事業或法人利益。
     5、其他不適任情形。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