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主  旨:
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詳見附件「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