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為處理內部單
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局長襄助分局長處理
分局業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分局設下列課、室:
一、規劃課。
二、治理課。
三、保育推廣課。
四、農村營造課。
五、行政室。
第 5 條
規劃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集水區保育治理之調查及規劃。
二、水庫集水區保育處理之調查及規劃。
三、山坡地土石災害緊急處理之勘查及規劃。
四、水土保持工程技術研發及應用。
五、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之策劃、協調及執行。
六、土石流災情蒐集、通報之聯繫、協調及執行。
七、易致災地區掌控、重機械待命作業之勘查、規劃、聯繫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水土保持規劃事項。
第 6 條
治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之設計及執行。
二、水庫集水區保育處理之設計及執行。
三、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治山防洪工程之設計及執行。
四、山坡地土石災害處理與復建工程之設計及執行。
五、治山防災、野溪治理、崩塌地處理、地滑整治、土石流防治、邊坡穩
定等工程之設計及執行。
六、工務處理事項之推動。
七、其他有關水土保持治理事項。
第 7 條
保育推廣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山坡地保育、植生綠化、安全排水與區域性水土保持之設計及執行。
二、水土保持教育、宣導與推廣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三、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執行之協調、聯繫及督導。
四、山坡地保育利用監測及調查之執行。
五、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及異議複查。
六、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之宣導、協調及聯繫。
七、其他有關山坡地保育推廣事項。
第 8 條
農村營造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建設計畫之調查、規劃、執行及聯繫。
二、農村風貌與生態景觀資源調查之執行及聯繫。
三、農村實質建設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四、農村營造人力培育計畫之執行、聯繫及輔導。
五、農村體驗與多元化行銷之協調、聯繫及推動。
六、農村風貌型塑與綠美化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農村營造事項。
第 9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10 條
本分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1 條
本分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本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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