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以下簡稱本局) 辦理輸出、輸
入動物產品檢疫作業,為期有限檢疫人力資源作最有效之運用,針對
低疫病傳播風險動物產品 (以下簡稱低風險動物產品) 簡化其檢疫作
業程序,以提升檢疫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低風險動物產品,指下列產品:
(一)自動物傳染病非疫區輸入之下列產品:
1.符合「犬貓食品之輸入檢疫條件」之犬貓食品。
2.符合「乾動物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之乾動物產品。
3.符合「含肉加工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4.符合「調製動物飼料之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5.經加工或調製處理之帶殼或不帶殼蛋類產品。
6.鮮乳及乳製品,但生乳除外。
(二)自動物傳染病疫區輸入符合「犬貓食品之輸入檢疫條件」經高溫滅
菌罐製之犬貓食品。
(三)輸出之下列產品:
1.動物毛、毛皮、羽毛及其製品。
2.非供人食用之動物皮及其製品。
3.非屬輸入應施檢疫品目且來自同一生產設施並加註相同檢疫條件
,而在申報輸出檢疫前一年之期間已連續經臨場檢疫三批次以上
合格之同類產品。
(四)其他經本局指定之動物產品。
三、輸入低風險動物產品時,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輸入動物及其產品
檢疫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所屬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請檢疫
:
(一) 輸出國政府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
(二) 提貨單 (Bill of Lading) 。
(三) 其他相關文件。
四、輸出低風險動物產品時,輸出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輸出動物及其產品
檢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所屬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請檢疫
。
五、輸出、輸入低風險動物產品,其檢疫方式以書面審核為原則;經審核
符合規定者,每五批抽一批執行臨場檢疫。未抽中案件必要時檢疫單
位得執行臨場檢疫。
六、輸出、輸入低風險動物產品不須臨場檢疫者,受理單位於報驗申請書
加蓋「簡化作業、書面審核」章戳後,核發輸出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
或輸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證明書。
七、輸入低風險動物產品經檢疫結果判定為不合格者,除依相關檢疫規定
辦理外,該輸入人其後報驗之同一產品暫停適用本要點。其後連續申
報五批經逐批執行臨場檢疫合格,始得恢復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