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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紅龍果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仙人掌科(Cactaceae) 半攀附性仙人掌(Semi -
    climbing  cactus)三角柱屬之紅龍果(Hylocereus undatus Brit-
    ton & Rose、H.  polyrhizus、H. cosraricensis),包含雜交品種
    及營養系變異等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間:每年十月至十一月定植或嫁接。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九月前提供檢定品種
      及對照品種一百公分以上之枝條二十株,送達檢定機構。檢定植株
      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非經檢定機構
      同意,檢定材料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三)栽植環境:以在露天下進行栽培為原則。
(四)栽培管理:以水泥柱上置支撐架之單幹整枝為基準,果實著果後二
      週內套綠色網袋,其餘管理依紅龍果慣行栽培法進行。如因表現品
      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
      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四期果以上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權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
    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紅龍果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規定辦理,在質的性狀
    以調查十五株為原則,量的性狀以調查十株為原則。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當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品種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