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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公、私有林經營管理
    ,整合公私部門資源,營造健康優質森林,以永續經營理念,發揮林
    產物生產、國土保安、生態環境保育及生物多樣性等功能,輔導森林
    經營者,依據不同土地使用類別容許項目,進行林、農、牧與遊憩等
    多元經營,以達成兼顧森林環境保育、林業經濟發展等多方效益,特
    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輔導適用之土地區位如下:
    (一)國、公、私有林地或出租造林地。
    (二)從事林業經營之農牧用地。
    (三)其他容許林業使用之土地。


三、經營之項目如下:
    (一)永續林業經營:發展公私有林永續經營,培育優質高價值林木,
        提升經營收益。
    (二)國產材加值利用:發展國產材利用技術,導入文創及創新產品加值
        利用,提升國產材、疏伐木、枝梢材等林產物之利用價值。
    (三)發展林下經濟:輔導林主符合土地容許使用規定進行林下經濟栽植
       ,增進短期收益。
    (四)建構林產產銷鏈:建立國內木質及非木質之原料或產品之產銷鏈,
        提升生產競爭力及國內供需之自給率。
    (五)其他經本局審認具有政策性、前瞻性、指標性之經營項目。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
    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依本作業規範提出之森林經營計畫書,應依森
    林經營計畫審查程序(如附件1)由本局核定之。必要時,本局得邀集專
    家學者或委託林業技師協助。


五、前點之森林經營計畫書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計畫土地面積須超過三十公頃。
    (二)符合第三點經營之項目。
    (三)已依森林資源狀況,進行森林資源清查盤點。
    (四)計畫執行期程為五年一期。
    前項森林經營計畫書之實施,由本局視實際經營情形,逐期核定。計
    畫執行期程,如有異動,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經政府立
    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應敘明理由及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局林區管理處初審通過,
    並依森林經營計畫審查程序辦理。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局林區管理處應就轄內農民團體、經政府立
    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輔導之事項如下:
    (一)森林經營技術指導及諮詢:
    1.森林經營管理技術:營林週期規劃、造林作業、森林撫育作業、森林
      伐採作業及更新作業等。
    2.林木生產及加工利用技術:森林材料利用、木材文創加工及加值生產
      利用等。
    3.林下經濟經營技術:林下經濟作物規劃及其經營管理等。
    4.林產品產銷鏈資訊平臺之建立:森林經營技術、林木生產及加工利用
      技術、林產品銷售媒合、產銷鏈整合及林產品供需等。
   (二) 協助林業生產團體或組織,依合作社法成立林業合作社。
   (三) 協助並整合造林、伐採及採運許可或水土保持計畫、天然災害救助
        等申請。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
    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國內大學森林相關科系或實驗林管理處得依
    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於「農業計畫管理系統」
    研提補助計畫,並依補助計畫審查程序(如附件2)審查核定,始予補助
    。


八、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林木、竹之育苗、造林、撫育修枝、伐採收穫(含森林副產物採取)
        、造材、集材、運材、貯存、木(竹)材分等及林產物初級加工生產
        等所需林業機具。補助不超過售價二分之一為原則,最高三百萬元
        。
    (二)設置林產物初級加工生產所需林業機具場所,須取得土地及林業設
        施(機具室)建築合法使用,補助最高三百萬元。但林業設施(機具室
         )興建及修繕,不予補助。
    (三)辦理公私有林經營、林產產銷輔導及防治資材,以林業、林產之相
        關單位為限,依計畫性質、地點、範圍與規模等,以不超過二分之
        一為原則,最高補助五十萬元。
    (四)前瞻性、政策性或指標性之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育、造林綠化及利用
        計畫,依所需經費核實補助。
    (五)林產物產銷追溯及產銷履歷認驗證:
    1.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辦理。
    2.大專院校之實(試)驗林、依合作社法成立之林業合作社或農會參加林
      業相關驗證者,補助參與驗證費用以不超過驗證費用二分之一為原則
      。
    3.農業企業機構、農民團體、森林所有人參加優良農產品林產品項目之
      驗證者,補助驗證費用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最高十萬元;參加
      國產木竹材產銷履歷之驗證者,補助驗證費用,以不超過三分之二為
      原則,最高十萬元。
    4.學校、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團體為輔導、建置及執行
      林業相關驗證制度者,依所需經費核實補助。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
        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依本局核定之森林經營計畫執行公私有林
        造林、撫育及管理,或國內大專院校森林相關科系、實驗林管理處
        檢附經營計畫執行轄區造林地新植、撫育及管理等作業之補助額度
        如下:
      1.喬木類造林地新植、撫育:
      (1)新植:造林年度為第一年之造林地,補助每公頃十二萬元。
      (2)撫育:造林年度為第二年至造林第六年期間之造林地,補助每年每
              公頃四萬元。
      2.竹林類撫育:竹林整理,不含採筍用途且非採皆伐作業,補助每年
                    每公頃二萬元。
      3.疏伐作業:
      (1)搬出利用:每案疏伐材積須超過五十立方米,補助每立方米九百元
                  ,最高五百萬元。
      (2)不搬出利用:每案補助每公頃二萬元,最高一百萬元。
      4.受補助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補助。
      (七)其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補助項目。
    前項各款補助項目之補助對象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辦理,補助計畫以每年申請一次為限,並由本局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定
    期輔導、查證,以為次年或往後申請補助之依據。


九、依本規範研提之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駁回其申請:
    (一)未符合第四點規定要件。
    (二)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
    (三)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其得補正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或未依應補正事項完成補正。
    (四)補助計畫之範圍非屬容許林業使用之土地區位。


十、依本規範核定之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其補
    助,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補助單位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且
    自本局函文通知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本作業規範所定各項補助。但
    因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者,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成效不佳。
    (二)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檢附虛偽不實。
    (三)隱匿、偽造、變造、以詐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款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