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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土肉桂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禾本科(Poaceae)甘蔗屬(Saccharum)之品種及
    其雜交種。本檢定方法適用於樟科(Lauraceae)樟屬(Cinnamomoum
    )之土肉桂(Cinnamomoum osmophloeum Kanehira)之所有品種,包
    含人為雜交與營養系變異等。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時期:全年。
 (二) 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十月至十二月提供檢
      定品種及對照品種三年生苗各二十五株,苗木高度至少五十公分以
      上,苗木栽植於三十公分(十二吋)盆,送達指定檢定機構。植株
      必須來自無性繁殖苗,無性繁殖苗包括扦插苗、組織培養苗、與嫁
      接苗,嫁接苗必須標示砧木樹種學名。植株外觀必須健康,具活力
      生長良好,且未遭受主要病蟲害。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植物材料不
      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如經處理,必須提供詳細處理資料
      。為檢定花序形態,品種權申請人須提供已有百分之五十花朵開花
      之花穗五支,花穗需包括著生花序之枝條。為檢定葉片精油收率與
      成分,必須提供三月份完整新鮮葉片一公斤,以濕紙巾包裹在密封
      塑膠袋供檢定機構分析。
 (三) 試驗設計:檢定機構栽培觀察盆栽株數為十株以上,為利於觀察,
      另選十株苗木以上栽植於苗床觀察,田間設計採用完全逢機設計。
 (四) 栽植環境:以在臺灣北部海拔四百公尺之溫室栽培為原則。
 (五) 栽培管理:依土肉桂慣行栽培法進行。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
      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生長週期之試驗觀察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
    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土肉桂品種性狀調查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病蟲害之抗耐性或特殊化學成分
    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
    審定後實施,必要時得至現地查核。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