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以
下簡稱本政策),輔導農地租賃媒合,以達保障出租人權益及獎勵承
租人擴大經營規模之目標,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獎勵適用對象與範圍:
(一) 本規範所稱出租人(以下簡稱地主)係指農地所有權人,且為自然
人;另承租人(以下簡稱專業農)為符合本政策訂定之專業農身分
條件、基本門檻及經營規模者,但排除農企業。
(二) 獎勵承租農地範圍:
1.基期年農地:符合本會「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基期年認定基
準之農地,但排除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辦理租佃之農地及公有
地。
2.非基期年農地:非屬前款基期年農地範圍之其他用地。
(1)都市計畫農業區及非都市土地耕地範圍(即特定農業區、一般
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但排除台灣糖
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公有土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辦理
租佃之耕地及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農地。
(2)非都市土地河川區、風景區等其他分區之農牧用地,經當地縣
市政府依「納入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輔導專案審查程序」通過
之農地。
3.各項獎勵依租賃農地實際種植作物面積估算,建物或變更使用部
分之面積概不列入獎勵範圍。
三、本作業規範申辦各項獎勵措施,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離農獎勵措施:
1.符合農保年資滿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地主,將自有農
業用地出租給本政策輔導之專業農,得由地主依簽訂農地租賃契
約面積向經辦農會申辦離農獎勵,經勘查合格給付地主每公頃每
個月二千元,每人最高上限三公頃。
2.地主辦理出租時,應主動扣除建物或變更使用部分之面積。倘經
勘查有不符者,應繳回該筆土地未扣除部分之離農獎勵,否則自
次期作之政府核撥離農獎勵中逕予扣除。
3.離農獎勵金每半年(一月至六月、七月至十二月)各撥付一次,
中途新簽約者自核定當月起按比例依限撥付獎勵金。
4.經辦農會於每期作審查及造冊前,應先行檢核出租人農地資料,
確認土地所有權人、面積無異動;倘土地所有權於租賃履約期間
移轉,則離農獎勵金發放至土地登記謄本載示原因發生日之當月
止。
5.專業農租賃卻未實際耕作之農地,非歸責於地主,且考量給予農
友適度緩衝期間,當期作仍核發地主離農獎勵,以一次為限,惟
請農會函知專業農、地主並敘明倘次期作專業農仍未依規定種植
,則不予核發離農獎勵,而由專業農自行協調撥付地主;另倘嗣
後恢復依規定種植之期作,則仍可核予離農獎勵。
(二) 耕作獎勵措施:
1.由經辦農會依專業農承租基期年農地之經營計畫書,登錄種植作
物種類,經勘查合格核予專業農轉(契)作補貼、生產環境維護給
付。
(1)專業農轉(契)作補貼:專業農種植水稻(再生稻除外)補貼每
期作每公頃二萬元,且不得申報繳交公糧及稻作直接給付,惟
倘發生天然災害時,選擇繳交災害穀者,則不另核予水稻補貼
每期作每公頃二萬元;專業農種植「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
之轉(契)作作物,每期作每公頃核予轉(契)作補貼金額另加一
萬元。
(2)生產環境維護給付:專業農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僅能種植
綠肥作物每期作每公頃給付四萬五千元,且不得種植景觀作物
或辦理翻耕、蓄水措施。
2.承租基期年農地之耕作措施獎勵,年度租期達六個月(含)以上,
且涵蓋一個期作種植期間者,核給一個期作之獎勵;年度租期達
十個月(含)以上者,核給兩個期作之獎勵。
3.專業農兩個期作轉(契)作不同作物,或同一期作種植一種以上作
物者,至少應有一個期作之一種作物類別符合本政策之產業經營
規模。
4.配合地區特性及作物需求,每年得有一個期作種植綠肥作物以維
護地力,惟不得種植綠肥以外之其他作物,綠肥作物之存活率應
達該田區百分之五十以上,專業農並需善盡田間管理之責。
5.專業農變更種植作物,應於種植前或土地所在地農會勘查前,至
媒合簽約之經辦農會申請變更。
(三) 舊約與續約輔導措施:
1.於一○一年七月四日以前簽約種植水稻有案,或於一○一年以前
簽約種植水稻以外作物並領取租賃獎勵有案者(以下簡稱舊約)
,舊約與續約輔導期限合計六年,經勘查合格核予補貼;另超過
六年期限依本點第一項第二款獎勵方式辦理。
2.舊約:在合約期限內按原規定政府給予租賃獎勵,包括給予地主
出租給付(政府給付每公頃每期作四萬元;專業農支付一萬元租
金)及專業農承租獎勵(契作硬質玉米、大豆(黑豆)每公頃每
期作二萬元;契作牧草、青割玉米每公頃每期作五千元)。
3.續約輔導:「以專業農為單位」在續約緩衝期間內,限定選擇依
舊約制度或依本點第一項第二款獎勵方式辦理。
(1)選擇依舊約制度獎勵方式:種植水稻每公頃每期作補貼專業農
四萬元,不得繳交公糧,惟發生天然災害時,得依規定繳交災
害穀;另種植水稻以外作物,則依原規定政府給予租賃獎勵。
(2)選擇依本點第一項第二款獎勵方式:種植水稻每期作每公頃補
貼專業農二萬元,仍得繳交公糧;另種植水稻以外作物,依作
物別給予專業農轉(契)作補貼。
四、各項獎勵措施之農地勘查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以自然人、產銷班或合作社為專業農者:由農會依「對地綠色環境
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辦理勘查;經辦農會媒合租賃土地倘非屬
管轄範圍,應於每期作造送勘查清冊至土地所在地農會代為勘查。
(二) 以農會為專業農者:農會承租該鄉(鎮、市、區)農地案件,應由該
農會另造送勘查清冊至土地所在地公所,經公所依「對地綠色環境
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辦理勘查後,由公所將勘查結果逕送農會
辦理登錄,並副知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或辦事處(以下簡稱分署)
。
五、離農獎勵、出租給付、承租獎勵、專業農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獎
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及手續費撥付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發放獎勵所需資金,由農業發展基金(離農獎勵)或農產品受進口
損害救助基金(出租給付、承租獎勵、專業農轉(契)作補貼)項下
支付;另撥付農會、公所手續費所需資金,分別由農村再生基金、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支付。面積計算單位至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金額計算單位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 經辦農會於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期屆期後,依實際勘查結果填
造離農獎勵、出租給付、承租獎勵、專業農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
護獎勵金發放清冊(以下簡稱清冊)各四份,一份抽存,一份函送
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二份函送當地分署核辦。另經辦
農會對於首次申請離農獎勵、新簽訂農地租賃契約及契約異動者,
依「出租人離農獎勵審查表」(如附表一)、「小地主大專業農基
期年農地租賃審查表」(如附表二)初審後,併同相關文件函送當
地分署複審,核定後正本發還農會。
(三) 獎勵金撥付方式:
1.分署將審核無誤之二份清冊,函送經辦農會或接管農會信用部之
金融機關,並核撥獎勵金至其設置之專戶,另副知直轄市、縣(
市)政府。
2.經辦農會於接獲審核完畢之清冊及款項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
地主、專業農應領金額轉入其農會存款帳戶。另於清冊加蓋農會
直撥戳章,並公告或通知農戶已撥款訊息。
3.經辦農會於獎勵金撥付完畢後,將加蓋直撥戳章清冊正本一份函
送當地分署保管留存。
(四) 手續費撥付方式:
1.農會辦理媒合農地租賃、資料登錄建檔、通知媒合結果、協助簽
訂租約、造送獎勵金清冊及匯款等事項,核予行政補助費每公頃
每期作五百元;另租賃農地種植情形勘查及結果通知,核予勘查
獎勵金每期作每公頃四百元,並核付予勘查人員,由農村再生基
金項下支付。
2.農會為專業農時,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勘查及結果通知
所需費用,比照「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轉(契)作、生產環
境維護田區勘查標準,由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支付。
六、分署受理獎勵金發放作業截止日期,第一期作為九月三十日止,第二
期作為翌年一月三十一日;特殊期作為特殊轉(契)作期或特殊生產環
境維護期屆期後二個月止。另逾發放截止日期者之補發放作業,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 離農獎勵之農地出租人遺漏申請案件或經辦農會登錄、實地勘查、
編造清冊作業疏失案件,自當期作發放截止日期起一年之內,由該
農會敘明補發原因,並檢附清冊及相關文件,函送分署核定及撥款
。
(二) 需檢附繳交證明之作物,自轉(契)作期或特殊轉(契)作期屆期後六
個月內,經農會查驗符合後,依前款作業方式辦理。
(三) 非屬前兩款原因之爭議、疑義或需經司法審理案件,其補發期限自
判核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一款作業方式辦理。
七、撥付情形報送及結存資金解繳工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農會第一期作應於十月五日前,第二期作應於翌年二月五日前,將
專戶結存資金及孳息解繳分署;應解繳金額低於三百元者,得併次
期作結存繳回。
(二) 分署第一期作應於十月十五日前,第二期作應於翌年二月十五日前
,填造結算表函送本會農糧署;另手續費明細表於第二期作造送。
(如附表三至附表七)
(三) 經辦農會倘有收回獎勵金,應將款項匯回分署專戶,並填造更正收
回情形表(如附表八),連同匯款證明影本函送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