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颱風豪雨及防
汛期間,即時疏通水路及橋涵之堵塞,暢通水流,避免造成災害,並
防止土石流災害發生或擴大,支援相關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
稱執行單位)辦理安置重機械待命,特訂定本作業方式。
二、進駐地點之選定:
(一)由分局會同縣、市政府及執行單位於每年三月底前就選定可能發生
土石流之高危險地點,報局核備後通知各執行單位。
(二)會同選定時,宜與縣市政府協議經費支應事宜,地方政府可自行支
應者,由分局報局核備並副知縣市政府。
三、進駐條件:本局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開設後基於防減災需求考量
時。
四、進駐時機:由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依前項進駐條件通知分局或分局
視實際需要轉知執行單位進駐,或由執行單位向分局提出申請獲同意
後進駐。
五、本局各分局施工中工程作業機械就近待命,併入安置重機械數量,進
駐、作業時得準用本作業方式標準單價計價。
六、撤除進駐:當地縣市陸上颱風警報解除時,惟執行單位向分局提出申
請並經同意則不在此限。
七、作業契約之訂定:
(一)訂定契約:執行單位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就核定之待命
地點與廠商訂定契約,其副本應送本局分局備查。
(二)補助標準:依契約單價全額核實撥付,惟所列單價不得高於本作業
所列標準,如有特殊原因高於標準單價時,應報請分局轉報本局核
定;如執行單位已有相關規定不高於本局標準時,得依該規定辦理
。
(三)契約內容:
1.契約期限:一年訂定一次為原則。
2.作業機具及標準單價:含所需機械種類、型號和數量、待命地點
;標準單價採每小時契約單價,分整備、進駐及作業三項,整備
表示已備有機具,進駐為機具已到達待命地點準備作業。
┌─────┬───┬─────┬─────┬────┐
│項 目│整備時│進 駐 時│作 業 時│備 註│
├─┬───┼───┼─────┼─────┼────┤
│重│120 型│ 不 │250 元 /hr│750 元 /hr│左列費用│
│機├───┤ 予 ├─────┼─────┤包含保險│
│械│200 型│ 計 │330 元 /hr│1100元 /hr│費、雜費│
│型├───┤ 費 ├─────┼─────┤,板車運│
│式│300 型│ │400 元 /hr│1375元 /h │費單趟四│
│︵├───┤ ├─────┼─────┤千元另計│
│含│400 型│ │500 元 /hr│1650元 /hr│ │
│司├───┤ ├─────┼─────┤ │
│機│鏟裝機│ │180 元 /hr│500 元 /hr│ │
│︶├───┤ ├─────┼─────┤ │
│ │小卡車│ │ │680 元 /hr│ │
│ │ (5M3 │ │ │ │ │
│ │以下容│ │ │ │ │
│ │量) │ │ │ │ │
│ ├───┤ ├─────┼─────┤ │
│ │大卡車│ │ │960 元 /hr│ │
└─┴───┴───┴─────┴─────┴────┘
3.就位時限:契約廠商接獲通知後到就待命位置時間。
4.作業內容:本項進駐及作業以疏通水路、橋涵之堵塞、暢通水
流等避免造成災害之工作為原則,若有其他緊急需要,則依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援地方政府因應土石流災害處理協助項
目及程序規定」另案申請支援核定搶修通工程方式辦理。必要
時,得由執行單位向本局各分局提出跨區支援或增加機械數量
之申請認可後,機動調度,並副知本局。
八、請款核銷方式:
需本局支應經費者,執行單位應於作業完成後二週內檢附收款收據、
會計報告、相關表報及照片等相關文件,函送本局分局審核後以撥款
申請書報局撥款。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