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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休閒農業獎勵旅遊作業規範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
    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辦理。


二、本規範獎勵優惠對象為國內外遊客,得於獎勵期間領取價值新臺幣二
    百五十元之農業體驗抵用券,不分平假日至獎勵補助對象之場域使用
    ,可抵用項目為門票、各項農業體驗(含農事、生態、導覽、田園餐
    飲、場內遊程)活動、農特產品或伴手等,抵用券需一次抵用完畢,
    不得找零。


三、本規範獎勵補助對象(以下簡稱業者)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得依
    規定申請參加:
 (一) 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二) 休閒農業區旅遊服務中心及該區推動組織之會員業者。
 (三) 輔導在案之田媽媽、亮點茶莊、農村酒莊及有固定銷售據點之百大
      或在地青農。
 (四) 農漁會農特產品展售中心。
 (五) 農業主題(茶、米、花、果、蔬、漁、畜、蜜蜂、咖啡、可可、雜
      糧、香藥染草、林竹)特色旅遊之業者。


四、本規範之獎勵期間將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趨緩時程啟動,預
    定實施半年至1年。獎勵經費用罄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得提前公告停止獎勵。


五、業者申請獎勵補助資料,經查有以同一抵用項目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
    申請補助、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本會或本會委託
    之單位不予撥款;已撥款者,收回已撥付款項。本會並得公告停止其
    參與資格。


六、優惠對象及業者,應本誠信原則就其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
    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七、參與本獎勵之業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八、本規範獎勵期間及獎勵補助對象申請規定,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