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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臺北植物園室內場館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經營管理臺北植物
    園室內場館(以下簡稱本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館,指欽差行臺、南門町三二三與腊葉館。


三、本館開放及休館時間如下:
  (一)開放時間:每週三至週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二)休館時間:
    1、每週一及週二。
    2、國定假日。
    3、臺北植物園公告停止開放日。
    4、本館另行公告之休館日。


四、欽差行臺提供預約導覽服務,其申請事宜如下:
  (一)人數十人以上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一般社會人士,得申請週三至
      週五(不含休館時間)之預約導覽。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之學校須由
      教師帶隊。
  (二)預約導覽每日四梯次,每梯次以五十人為限。
  (三)申請須於入館參觀前十四日至四十日內,以線上(http://tpbg.tf
      ri.gov.tw)或行文向本館申請,本館於接獲申請五日內,排定入
      館參觀日期,並通知申請單位。
  (四)經本館同意入館參觀後,於入館當日如發生前點第二款第三目或第
      四目規定情事時,由本館另行商定時間,再通知申請單位入館參觀
      及提供導覽服務事宜。
  (五)申請單位如因其他事由,於入館當日無法前來,應於二天前通知本
      館。
  (六)本館之導覽服務免費,參與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不得從中不
      當收取費用,如有違反情事,本館即停止導覽服務。


五、本館場地使用規範如下:
  (一)禁止吸菸、飲食。
  (二)禁止製造火花、噪音、污染等造成公共危險或妨害公共秩序之行為
      。
  (三)禁止毀損或沾污形貌、牆面、設施設備等破壞行為,如造成建築物
      本體、展示品或相關設施設備之損害,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
      任。


六、本館之借用,除經專案核可外,應依下列規範辦理:
  (一)申請單位應於活動日十四日前行文向本所申請借用,並應敘明時間
      、事由等資料,及檢附活動企劃書、腳本或採訪內容,經本所審核
      該活動符合推廣文化、人文藝術、歷史古蹟或生態保育等非屬商業
      之公益性質者,始得借用。
  (二)前款活動不得有收取門票、販賣商品等營利行為,並不得違反公共
      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第一款活動如須場地佈置、張貼海報、豎立旗幟等,應先徵得本館
      同意,並在本館指定地點為之,且應於借用時間內完成場地回復原
      狀工作,垃圾須自行處理乾淨。
  (四)除特殊必要者外,場地借用時間(含場地佈置及撤場時間)同本館
      開放時間。
  (五)申請單位之對外接待、聯繫、引導、解說及現場人員之管理等事宜
      ,應自行派員負責,不得以本館辦公室設備或電話作為聯絡方式。
  (六)申請單位應自行負責現場財物安全及參加活動人員之公共安全事宜
      。
  (七)申請單位使用場地及相關器材,應善盡維護保管責任,並應遵守本
      要點之規定,如有任何違反規定或損害行為時,應負回復原狀或損
      害賠償責任。
  (八)申請單位辦理之活動內容,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及違反相關法令,
      如有違反,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與本館無涉。倘致本所名譽受損
      ,本所得依法求償。
  (九)本所得指派專人在不影響活動情況下,進場錄音、錄影或攝影,以
      作為本所檔案資料,供本所剪輯、檢索與研究之用,申請單位不得
      有反對意見。
  (十)本所保有停止借用場地之權利。申請單位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所
      查明屬實者,得於一年內不受理其再申請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