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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0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臺北植物園管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經營管理臺北植物
    園(以下簡稱本園),維護本園生物與環境資源,提供研究、教育、
    展示及休憩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園為維護植物正常生長,未開放之園區,未經核准不得進入。
  本園之展示園區及植物之管理、維護,得委由民間團體為之。


三、本園開放時間如下:
  (一)每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至下午十時。
  (二)植物展示區: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夏季得適時延長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園得公告變更開放時間或停止開放:
  (一)臺北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停止上班時。
  (二)重大天然災害致本園災損嚴重時。
  (三)其他特殊事件致本園管理運作困難時。


五、本園導覽服務如下:
  (一)園區導覽:
    每週六上午一場,採現場自由報名,以園區一般導覽為主。
  (二)主題導覽:
    每週日上下午各一場,採現場自由報名,以本園各月份主題為導覽
      內容。
  (三)如遇國定假日,前二款導覽服務得視情況暫停。
  (四)團體預約導覽:
    1、人數二十人以上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一般社會人士,得申請週
        一至週五(不含國定假日)之預約導覽。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之學
        校須由教師帶隊。
    2、預約導覽每日四梯次,每梯次以二百人為限。
    3、申請須於入園參觀前十四日至四十日內,以線上(http://tpbg.
        tfri.gov.tw)或行文向本園申請,本園於接獲申請五日內,排
        定入園參觀日期,並通知申請單位。
    4、經本園同意入園參觀後,於入園當日如發生前點規定情事時,由
        本園另行商定時間,再通知申請單位入園參觀及提供導覽服務事
        宜。
    5、申請單位如因其他事由,於入園當日無法前來,應於二天前通知
        本園。
  (五)導覽服務之相關資訊,可至本園網站瀏覽,網址為http://tpbg.tf
      ri.gov.tw。
  (六)本園之導覽服務免費,參與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不得從中不
      當收取費用,如有違反情事,本園即不提供導覽服務。


六、在本園舉辦自然教育、寫生、攝影等活動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
    ,應於預定活動日十日前,行文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同意後,於
    本所指定區域內辦理。


七、電影、電視或其他傳播公司借用本園場地拍攝影片,應於十日前行文
    向本所申請,並應敘明時間、事由等資料,及附上企劃書或拍攝腳本
    ,經本所審查核准後,始得辦理。


八、舉辦活動或拍攝影片時,申請單位應自行維持秩序及清潔場地。如有
    毀壞、損傷園內之設施、設備、或動、植物時,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
    賠償之責。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入本園:
  (一)車輛(嬰兒車、輪椅、電動代步車及公務用車除外)。
  (二)攤販。
  (三)放生動物。
  (四)攜帶動物(導盲犬與執行公務犬除外)。
  (五)攜帶危險物品。
  (六)攜帶運動器具、音響、擴音器進入本園從事運動或播放音樂。
  (七)吸煙(毒)、酗酒,或主管機關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或本園管理之
      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對象。


十、遊客進入本園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園人員得予制止或要求離園:
  (一)擅自攀爬樹木、觸碰、採摘或破壞園內任何植物。
  (二)毀損、踐踏、污染、刻畫本園區內各項設施及設備。
  (三)攀越圍籬、擅離步道進入植物展示區。
  (四)入池玩水、洗滌、垂釣及捕捉生物。
  (五)採集、射擊及獵捕生物。
  (六)餵食、騷擾及虐待野生動物。
  (七)隨地吐痰、便溺、丟棄紙屑、果皮、煙蒂及廢棄物。
  (八)赤身裸體、衣衫不整、有害風化、賭博、乞討及行為不檢。
  (九)席地倒臥、曝曬衣物、露宿及露營。
  (十)喧鬧滋事、妨害公眾安寧及秩序。
  (十一)從事球類運動、操練、妨害民眾活動及行人交通。
  (十二)依前點第一款可入園之車輛,因不當行為致有公共安全疑慮。
  (十三)生火、燃放爆竹及煙火。
  (十四)在本園區內張貼、散發廣告及宣傳品或從事選舉行為。
  (十五)從事未經核准之商業行為。
  (十六)逾開放時間仍滯留本園區內。
  (十七)其他有妨害他人活動之違規事項。


十一、遊客不得破壞或改變園內原有狀態。本園區內之任何資源未經核准
      不得攜出。


十二、本園管理人員為維護本園秩序,得隨時糾正違規不法行為,其情節
      嚴重者並得移送法辦。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