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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主  旨:
訂定「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十五日生效。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詳見附件「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