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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其施行
    細則、機密檔案管理辦法、文書處理手冊及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
    業要點關於維護公務機密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國家
    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三級;「一
    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


三、本會處理機密文書,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其施行細則、文書處理手
    冊及其他法令規定有關文書保密規定辦理。
    政風室應會同秘書室適時辦理稽核,以瞭解各項文書保密遵守情形,
    適時導正,避免洩密情事發生。


四、本會主管之敏感農業科技項目,應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政府資助敏
    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規定辦理,以防止敏感農業科技研
    發成果外流,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本會各項試驗研究屬於敏感農業科技項目者需否列入機密,由本
        會科技處就其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等因素綜合考量,且依國
        家機密保護法相關規定,彙報機關首長核定。
  (二)敏感農業科技研發成果發表或參與公開活動應先審視是否涉及保
        密資料,並經由計畫主管單位及本會科技處依據資料內容之影響
        程度、資料公開必要性等要素予以審查,若同意所請,必要時應
        要求機密資料接受單位簽署保密協定。
  (三)本會各機關(單位)發現洩漏敏感農業科技或其他異常事項,應
        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同時速報本會科技處及政風室處理。
  (四)本會科技處對於各項敏感農業科技計畫應建立安全管制保密機制
        ,對於相關計畫主辦或相關人員,應列冊存管;上述人員出境參
        與相關會議或活動,應經機關首長核准並事先知會科技處及政風
        室。
    前項敏感農業科技項目,以本會報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核定之項
    目為準。


五、資訊安全管理事項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辦理,
    本會有關電腦資訊機密維護,應輔以下列措施:
  (一)有關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或通行碼等管制制度,並應
        視需要經常更新。
  (二)連線作業管制使用終端機設備與其他機關主機連線作業者,應報
        請權責單位核准後,給與編號列入管制,並於系統中限制其可運
        用之範圍。
  (三)資訊檔案應建立資訊檔案管理制度,分級管理,具機密性質資料
        ,應依規定加註機密屬性,輸出之機密性報表,亦同。
  (四)個人電腦管制機密資料以硬碟或磁碟片錄製檔案者,應加設資料
        存取控制。
  (五)儲存機密資料之磁碟片指定專人管理,每日詳實紀錄調借使用情
        形,定期清點數量,並應利用防潮箱﹙櫃﹚存放,平日應上鎖妥
        慎保管。
  (六)硬體介面卡及軟體程式作業,經權責主管核可後由資訊人員實施
        ,非經資訊人員同意,不得擅自更動介面卡及修改程式。
  (七)由政風室會同資訊中心依本會資訊稽核作業規定實施相關安全檢
        查及稽核。


六、本會召開涉及機密性質之會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議議事範圍涉及機密事項者,應事先核定機密等級,並由主席
        或指定人員在會議開始及終結時口頭宣布。
  (二)會議會場應選擇環境單純或有隔音設備處所舉行,會議召開前,
        承辦單位應確實檢視會場陳設與週邊,防止竊聽情事發生。
  (三)對參與人員資格嚴予審查並作保密要求,會議資料應編號並予逐
        頁註記,由與會人員簽收,會後文件資料收回,會議機密未經許
        可,不得抄錄、攝影、錄音及以其他方式保存會議內容或對外傳
        輸現場影音。
  (四)會議結束後,須由承辦人員清理會場,對遺棄之文件或廢紙,應
        回收絞碎或作妥善之處理。


七、對本會重大施政及其他易滋弊端事項,政風室認有應列為保密事項或
    有洩密跡象者,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以秘密方式舉行,由政風室會同
    訂定專案保密計畫據以執行。並針對執行情形提出檢討與具體建議,
    專案機密維護之範圍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過程。
  (二)維持各種考試之公平競爭措施。
  (三)重要人事甄審、人事考績評議之過程。
  (四)各種核定屬於國家機密以上之科技會議之召開。
  (五)重要之評選或遴選作業須保密之事項。
  (六)其他須保密之重大施政措施。


八、本會配有通信保密裝備使用保管單位,應依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及
    相關密碼作業規定,加強注意相關保密措施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慎遴派密碼作業人員,並切實辦理平時考核,如發現可疑或異
        常情事,足以影響業務之安全時,保管單位應會知政風室並迅速
        簽報機關首長,作適切處理。
  (二)保密裝備應有獨立隔離作業處所,裝備及傳真保密通聯登記簿應
        置放安全保險櫃中,並責由專人保管,另依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
        法妥置安全防護措施,且非經核准不得展示。
  (三)保密裝備、密體及保密作業相關文件辦理架裝、汰換、交接及銷
        毀,應由密碼作業人員會同政風室切實監督其作業情形。


九、本會有關電話及通信設施機密維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電話通聯應避免談及公務上知悉及事關民眾權益之秘密事項,
        對於探詢或洽辦公務上屬秘密事項,應拒絕回答之。
  (二)電話機及電話線路應由事務單位定期檢查,以防止洩漏機密,發
        現異常裝置物,應保持現場完整,除迅即通知政風室外,並洽請
        有關機關派員處理。


十、本會各單位使用影印機、電話傳真機機密維護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單位設置有影印機或傳真機,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二)因公務需要,要求影印之資料若屬機密敏感文件資料,應先經單
        位主管核准,並由承辦人員負責保管收存處置。
  (三)機密敏感文件資料不得使用電話傳真機傳送,但如機密敏感性文
        件因時效性需要,確有使用電話傳真機傳送之必要時,應先以電
        話確認接收單位與人員後,再行傳送,傳送完畢應核對張數,傳
        送過程中,傳送人、接收人應全程在場,立即收存處理,嚴禁隨
        意放置。


十一、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
  (一)秘書室於公餘時間僱用外人在本會修繕、佈置或處理雜物時,應
        指派人員在旁監督,以防重要文件流失。
  (二)各單位員工對本會任何公文書,除經特許公開者外,應遵守公務
        人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三)接待來賓時,主辦單位對於簡報或說明,應事先審查,內容避免
        提及機密敏感事項,以防洩密。
  (四)本會員工非因公務,不宜在辦公室內會客。
  (五)各單位認具有政策性、重要性的新聞稿,以本會名義發布時,應
        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由發言人(或被授權人員)對外發布。
  (六)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公文收存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
        內並加鎖,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密碼或關機。
  (七)辦理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或判斷可能受理或保管之機密文件已洩漏
        、遺失時,應即報告主管,並會同政風室查明處理,以採行必要
        之補救措施。


十二、政風室對本會正、副機關首長之辦公室或住居所、會議室、貴賓
      室等場所,得視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同意後,規劃辦理反竊聽
      (錄)檢測。
      前項反竊聽(錄)檢測,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構)支援。


十三、政風室應依本會業務特性,視發生案例或員工實際需要,以有效
      方式辦理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工作,宣導內容含括公務機密有關法
      令、專業知識、實務作法、現存工作缺失、洩密案件處置與檢討
      、洩密案例等項目。


十四、政風室應會同秘書室、資訊中心及相關單位實施公務機密維護檢
      查(原則每半年定期檢查1次,另視需要作不定期檢查)。並就檢
      查結果之優劣缺失及改進意見提出書面報告,簽陳機關首長核定
      後,移請缺失單位檢討改進。


十五、發現違規洩密案件,政風室應即瞭解詳細案情,屬本會之違規洩密
      案件,密簽報機關首長;非屬本會案件,即通知轄管政風機構處理。
      涉行政責任者,交由考績會議處;涉刑事責任者,簽報機關首長核
      可,函送檢調或警察機關處理。事後會同主管單位,研採補救及防
      範措施。


十六、為瞭解會屬各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工作執行狀況,本會得視實際需要
     ,實施公務機密維護業務督導,並以逐級督導為原則,其執行方式
      如下:
(一)每年年終辦理一次定期督導;另得視個案或專案執行需要,隨時
      簽報督導。
(二)公務機密督導結束後,應填具業務督導檢查報告陳核,並將發現
      之缺失及改進意見,函轉各受檢單位確切改進。


十七、執行公務機密維護工作成效卓著之員工或單位主管,由政風室簽
      請機關首長予以獎勵;推行不力致發生洩密情事者,依有關規定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