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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措施
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措施依據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三、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作業應辦理事項如附件二。

四、活魚運搬船船員隨船返港就醫處理流程如附件三。

五、颱風期間活魚運搬船檢疫避風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六、相關問答集如附件五